律師:即便搶錯孩子,也不應輕易放過!

律師:即便搶錯孩子,也不應輕易放過!

北京公安部門多次表示,“搶孩子”確係認錯,並表示有詢問證人、瞭解情況等多個反覆調查印證的過程。但是,趙力加律師表示,即便公安部門查實無誤,也不應當輕易認定普通錯誤,參考理由如下:

①過錯方即便不受刑事苛責,也應考慮經濟責任。

認錯搶錯,年輕夫婦一方無錯,即便不追究刑事責任,此事件對其家庭造成的精神傷害不言而喻,家門口出此極端事件,恐怕短期會考慮不出門或帶幾個人壯膽了,不去找心理師安撫就已經是內心強大的人了,由此,給人家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在情理上,貌似並不為過。

律師:即便搶錯孩子,也不應輕易放過!

②罰款。

不論出於何種原因,既已造成對社會秩序和心理的不平靜,法律應該做出對其過錯行為的糾錯效果,對社會秩序公序良俗的挑戰即便出於無心,也應藉助法律效果告誡此後有投機僥倖心理的人,避免以此為參照鋌而走險。

律師:即便搶錯孩子,也不應輕易放過!

③舉重以明輕,剎住僥倖心理,避免歹人心存僥倖,助長犯罪升級。

本次事件,幸在爭搶並未得逞,否則,法律不該寬宥,家庭糾紛是內部事務,是動機問題,但是在社會秩序下,應當遵守的是理性和對別人權利的尊重,公然搶奪,即便是沒有認錯,可能存在合情的因素,但是絕對不是合理並且合法的行為,這並不是法律允許的“自力救濟”的範圍,因為侵犯的是正常社會秩序,保護的利息遠遠小於侵害的利益,應該認為是侵權,侵權的定性下,有可以寬宥的一些元素罷了。

但是,這種行為直接導致受害人擔心以後歹人也會認為這種理由可行〔可行與否是法律的事,重點是他們認為可行〕,這就等於他們的僥倖心理被助長了,這不應該是公平正義所樂見的效果,此其一。其二,受害者和公眾的恐懼心裡的克服,有一部分需要來源於公權力對於違法違規〔或形式上違規〕的行為的震懾,否則,恐懼心裡無法消除。

律師:即便搶錯孩子,也不應輕易放過!

趙力加律師認為在這個角度上,對於侵權一方即便矯枉過正,也應該是公眾可以接受的成本,因此,重拳打擊,消除隱患,比輕易放開對認錯者的懲罰,更重要,這是一個價值觀導向的問題,侵權者受重罰,與讓受害者無法克服恐懼相比,受害者更應受到照顧和關愛,侵權方適當增加受罰成本,不是不公平,而是讓社會秩序顯得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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