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釋勞動法」11

第十一條【地方政府促進就業措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1、本條中的“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指:勞動部門、非勞動部門和個人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非勞動部門針對不同的求職對象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等。各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其業務範圍不同。

本條中的“就業服務”主要包括:(1)為勞動力供求雙方相互選擇,實現就業而提供的各類職業介紹服務;(2)為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術和就業能力的多層次、多形式的就業訓練和轉業訓練服務;(3)為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和幫助其再就業的失業保險服務;(4)組織勞動者開展生產自救和創業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就業服務的四項工作應做到有機結合,發揮整體作用,為勞動者就業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服務。

------《勞動部關於若干條文的說明》

2、《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諮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佈;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3、《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舉辦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