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釋勞動法」17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的原則】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1、《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本條第一款中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以後頒佈實行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勞動法律、法規,也包括民事、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

本條第二款中的“依法”是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現行法律和法規。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第三方不得非法干預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部關於若干條文的說明》

3、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補償。------《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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