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是怎麼處理拆遷的?

在現代社會,隨著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拆遷是司空見慣之事,且由於政府法治建設逐步完善,民眾自我保護意識逐漸覺醒,強拆現象正趨於減少,拆遷工作趨於平穩。那麼,古代人免不了遇上拆遷這種事,特別是在宋朝以後商品經濟活躍,城市規模不斷壯大的歷史時期,因為公共市政建設或興建宮室等需要,拆遷時有發生。那麼問題來了,古代是如果處理城市拆遷?如何對被拆遷者進行合理補償?遇到強拆百姓該如何行事?下面就為大家聊一聊相關情況。

宋朝的拆遷條例和補償標準

雖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古代社會是一個極權社會,但這不表示王朝統治者可以隨心所欲地拆屋倒舍,侵佔他人土地。考慮到拆遷涉及到利益問題,且官府處於強勢地位,在大多數情況下,官府還是比較尊重私人財產,通過制定拆遷條例和補償標準,給予被拆遷戶合理的安排,滿足百姓合理的訴求,這方面宋朝政府做得比較到位。

史料記載,宋神宗元豐六年(1083年)六月,開封府搞了一次大規模的城市市政工程拆遷,城牆三十步以內的官私建築物都要拆除。主持拆遷工程的是開封府推官祖無頗,他擬訂了拆遷條例,拆遷補償分為兩種方式:一是實物安置,由京城兵馬司負責測量,戶部和左藏庫撥款,匠作監在別處修建同等面積的住房,供拆遷戶居住。二是貨幣補償。這次拆遷為我們難得地留下了貨幣補償的標準。祖無頗統計了工程涉及的住戶數量,並逐一核驗房契地契,根據當時開封府房地產價格,計算被拆遷房產的價值,共有“百姓屋地百三十家,計值二萬二千六百緡”,也就是130戶拆遷戶,共補償22600貫錢,平均每戶獲得政府補償170多貫錢,並得到朝廷批准,由戶部撥款。那麼這個補償標準是否合理呢?這可以參照當時開封周邊房價和百姓收入水平來對照,北宋前期,170貫錢相當於一個底層百姓五到六年的收入,開封府下轄的中牟縣,花100貫錢可以買一套不錯的住宅,再考慮到這次拆遷的住戶都住在城牆附近,地段較偏,170多貫錢的補償標準還算比較合理。

明朝的九門外拆遷問題

公元1449年(正統十四年),明英宗御駕親征,在土木堡被瓦刺大軍擊潰被俘,史稱“土木堡之變”,瓦刺大軍隨即挾持英宗南下進犯北京。為有效應對敵情,朝廷決定把九門外的民居房屋全部拆除,以利於防禦。沒有得到補償的住戶不願意搬走。因軍情緊急,官府派出兵卒,準備強拆。拆遷戶隨即團結起來,湧入北京城內,開展遊街情願活動,並得到民眾和士大夫的輿論支持。在接到兵馬司的奏報後,朝廷官員分為兩派,一派表示支持強拆,另一派認為正當時局危急,民心不穩之際,如果貿然違背民意強拆,不利於爭取民心。最終反對強拆的意見佔據上風,強拆計劃終止。這場強拆未遂事件表明,在面臨輿論壓力的情況下,即使是官府也會慎重考慮拆遷特別是強拆,以免激起民憤,引火上身。

清順治時期滿漢劃城而居事件

滿清入關後,滿清貴族出現了大量違法圈地,強迫沿海居民內遷等事件,但在處理北京滿漢人民集中居住的問題比較謹慎,也給出了比較合理的處理方式。順治五年(1648年)八月十九日,順治帝發佈旨意“…… 朕反覆思維,遷移雖勞一時,然滿漢各安,不相擾害,實為永便。除八旗充投漢人不令遷移外,凡漢官及商民等,盡徙南城居住,其原房或拆去另蓋,或質賣取價,各從其便。朕重念遷移累民,著戶工二部詳查房屋間數,每間給銀四兩。此銀不可發與該管官員人等給散,令各親自赴戶部衙門,當堂領取務使遷徙之人得蒙實惠”。

也就是說,為了使滿漢人民相安無事,要求滿漢分居。除了漢軍八旗人士不必遷移,其它漢人官員商人百姓均要遷往南城居住。這些人原來的房屋可以拆除再蓋,也可以變賣得現錢,每戶按照房屋間數,每間給補償四兩,由戶部發放。為了避免分管此事的官員從中中飽私囊,要求拆遷戶親自到戶部衙門領取補償款。同時還要求先給現銀,不必馬上拆遷,半年內遷走即可。雖然強迫漢人遷往南城也是違背大家意願,但順治帝這種拆遷處理方式相對比較穩妥,最終使劃城而居事件完成得比較順利。

古代是怎麼處理拆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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