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軍轉幹公共基礎知識:經濟法

公共基礎知識是軍隊文職考試的備考項目,考察的是考生的綜合能力,知識點涵蓋面較廣,圖圖彙總經濟法的相關知識點,供廣大考生參考。

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經濟關係,不是一切經濟關係,更不是經濟關係以外的其他社會關係。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本部分的重點,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市場混淆行為。有四種表現形式。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 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是關於第二種表現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 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 知名商品,”此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處應注意關鍵詞“知名商品”,並應掌握關於“知名商品”的界定的問題。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 品;”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關於“公司名稱專 用權的保護”的問題相呼應。

(2)商業賄賂行為。第一,回扣、折扣和佣金是不同的。回扣是違法的,而折扣和佣金是法律允許 的。第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 買商品。”此處的“其他手段”,不僅僅指提供金錢,還包括提供免費項目等手段。

(3)虛假宣傳行為。此種行為應注重分析何謂“引人誤解”。另外,注意此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廣 告法》相結合的知識點,即在何種情況下廣告的經營者和發佈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此種類型的構成條件是:一是要求有商業秘密;二是有不正當的行為,關於 不正當行為的具體表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對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三是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 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四是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後果。

(5)低價傾銷行為(或稱“低於成本價銷售行為”“掠奪性低價行為”)。考生需要注意:不是所有低於 成本價銷售的行為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必須是要“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為前提。關於此種類 型的例外情形是很重要的出題點:如銷售鮮活的商品、季節性降價等。

(6)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第一,有獎銷售行為在我國是法律所允許的。第二,我國法律禁止的 是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包括“虛假的有獎銷售”和“抽獎式銷售中的鉅獎銷售”。另外,需要考生明 確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是“經營者”的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而不包括公益性的有獎銷售 行為。

(7)詆譭商譽行為。例外情形是新聞單位被利用或被唆使時,僅構成一般的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行 為,而不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為對於新聞者來講,其與其他經營者之間不是競爭的關係。

2019年軍轉幹公共基礎知識: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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