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盘点|一文掌握2018最全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大盘点|一文掌握2018最全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2018年,新一轮财税改革拉开大幕。个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改革降低负担,关税降低扩大开放。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助力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等各种优惠政策纷至沓来。小编为大家总结了2018年出台的最全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让各位boss们更好的掌握减税政策的最新变化,精彩不容错过!

一、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财税〔2018〕77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财税〔2018〕76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8%【财税 [2018] 51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500万以下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五、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政策【财税〔2018〕15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财税〔2018〕64号】

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七、所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财税〔2018〕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减所得税【财税〔2018〕44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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