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榆次農商行違法發放貸款核銷貸款 原行長遭終身禁業

山西榆次農商行違法發放貸款核銷貸款 原行長遭終身禁業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晉中銀監罰決字〔2018〕9號)顯示,山西榆次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榆次農商行”)存在違規發放貸款、違規核銷貸款的行為,被晉中銀監分局處以罰款伍拾萬元。此外,趙鈺、賈繼東、溫海軍、續喜鵬、張永興、李曉剛、李文慧、曹雙馬、王建軍、張晉義、胡建林、張志紅、李一清、胡勇斌、張星星、郝兆琴共十六名相關責任人被罰。

晉中銀監罰決字〔2018〕9號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等規定,對山西榆次農商行處以罰款伍拾萬元;給予山西榆次農商行原總行行長趙鈺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處罰;給予原經緯路支行行長賈繼東取消高管任職資格終身及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處罰;給予原經緯路支行客戶經理溫海軍、續喜鵬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的處罰;給予山西榆次農商行原貸審會成員張永興、李曉剛、原總行調查人李文慧取消高管任職資格3年的處罰;給予山西榆次農商行原董事長曹雙馬、原監事長王建軍警告;給予山西榆次農商行原貸審會成員張晉義、胡建林、張志紅,原總行審查人員李一清,原總行調查人胡勇斌,原支行審議人員張星星、郝兆琴警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山西榆次農商行違法發放貸款核銷貸款 原行長遭終身禁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