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过期疫苗给病人跟杀人有什么区别

云南一女孩因被狗抓破皮肤,在昆明一诊所就诊时,被诊所的护士注射了一瓶过期了近8个月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晓宇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显示,该诊所的主要负责人系文晓宇,诊疗项目为内科、妇产科、口腔科。8月4日,小楠到晓宇诊所协商解决此次医疗纠纷时,文晓宇突然情绪失控,对着小楠怒摔其工作牌。小楠提供的录音显示,8月2日,文晓宇与小楠协商时称,“大不了我不要这份工作。”无良之医。不要说医德,这是连人德也不要了!人家为什么来你这里打狂犬疫苗,是因为被狗抓破了,如果因此感染狂犬病毒,那是九死一生。你的诊所给人家注射过期的疫苗,那就是说很可能注射了疫苗而没有起到防护的作用,仍然有感染狂犬病毒的可能。那么人家注射你的疫苗干什么?没事找罪受呀。发现是过期疫苗,在人家喊停的情况下,仍旧给人家注射,这就是故意了。在人家给你协商解决纠纷的时候,却朝着人家怒摔工作牌,还十分“大气”的说,“大不了我不要这份工作。”这位文晓宇显然忘记了他是一个医生了,忘了做医生还要有医德。其实,对于这样的事情,我要说,这位负责人还是早走人的好,因为这样就可以让后面的人免受其害。不要只是动口不动手呦,说话要算数,赶紧走人。我想问问,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在干什么?为何过期疫苗还在市场上流通,为何不能杜绝过期疫苗、劣质疫苗,难道老百姓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就这样不值钱吗?过期的东西就得都用完才行吗?我又想到了法律,我甚至在想,或许这就是成文法不如不成文法的地方。过失使用过期疫苗,使用者或者经营者在主观上的恶性是低于故意使用过期疫苗的主观恶性的,过期疫苗的故意使用者对被害者要承担的责任应该远远大于过失使用者要承担的责任。起码在罚责方面,两者要非常清晰的区分开来。这里不是说过失使用者的责任就低,只是相对于两者而言的。诊所的经营者,故意给患者注射过期药品,其伤害意图明显,管理者应该在纠正这样错误做法的同时,给予诊所的经营者及管理者行政处罚:首先要停业整顿,甚至取消其营业资质;在对患者赔偿的数额上,要考虑到狂犬病毒潜伏期的长期性,及对患者危险存在的现实,综合确定其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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