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綁架罪共同犯罪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例外的情況有哪些

 一、什麼是共同犯罪

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我國《刑法》綁架罪共同犯罪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例外的情況有哪些

二、綁架罪共同犯罪的認定

綁架罪的共同犯罪在實施犯罪行為前都是有預謀的,共同策劃綁架的對象、時間、地點、採用的方式等,只要事前通謀並參與了犯罪的任何一個環節,就構成共同犯罪。但對於事前無通謀,在劫持人質後,提供隱匿處所,轉達勒索要求或提供其他幫助的,是單獨犯罪還是共同犯罪?如被告人甲將一公司經理的兒子騙至自己家中,捆 綁在地下室內。後甲把綁架該小孩的事告知自己的同學乙,並讓乙打電話通知該經理交出現金30萬元。乙按照甲的要求和甲提供的電話號碼給該經理打了三次電話。因該經理報案,甲乙先後被抓獲。

本案中,甲乙是否構成共同犯罪有不同的意見。有的認為甲將被害人綁架並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已構成綁架罪的既遂。乙在甲犯罪既遂後參與犯罪的,不是共同犯罪。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為綁架罪客觀方面是由綁架行為與勒索行為兩個行為構成的,在甲實施完綁架行為後,犯罪的整個過程還沒有結束,乙在這時參與了勒索行為,應以共同犯罪對待,即甲、乙構成了綁架罪的共同犯罪。

三、共同綁架罪怎麼處罰

共同犯罪就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

1、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刑法》綁架罪共同犯罪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例外的情況有哪些

四、共同犯罪例外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上述對共同犯罪構成特徵的分析,可知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二人以上的共同過失行為造成一個危害結果的,不構成共同犯罪。應分別定罪處罰。如醫生甲馬馬虎虎,將病人的處方開錯,開了兩種不能匹配使用的注射針劑,藥劑師乙也不按規定認真審查處方,將針劑交給注射護士丙,護士丙也不認真審查,就為病人注射了該兩種針劑,結果導致該病人嚴重殘疾。在該案中,造成致使病人嚴重殘疾之醫療事故是醫生甲、藥劑師乙、護士丙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但作為過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應對三人分別以醫療事故罪定罪處罰。

2、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害行為造成某種危害結果,但有的是出於故意,有的是出於過失,不構成共同犯罪。如甲是某公寓的管理員,盜竊犯罪分子乙找到甲,說自己來找其親戚該樓住戶丙,但丙碰巧不在且一時回不來,此前告訴他讓他找公寓管理員甲給開一下門。在乙的甜言蜜語哄騙下,甲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給乙打開了丙的宿舍門,結果導致丙價值2萬元的現金等財物被乙偷走。該案中,甲過失地幫助乙實施盜竊犯罪,二者不構成共同犯罪。

3、無罪過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的,不構成共同犯罪。如甲找到司機乙,讓乙其幫他拉一車貨,在將車開到一個倉庫邊後,甲請乙去吃飯,讓幾個人往車上裝貨,乙問裝的什麼貨,甲欺騙乙說是做了一筆生意,現在來提貨。乙信以為真,幫甲把貨物拉到指定地點。其實,甲是在該倉庫盜竊貨物。該案中,甲實施了盜竊犯罪行為,乙雖然客觀上對甲的盜竊犯罪起到了幫助作用,但是其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不能構成犯罪,也就談不上與甲構成共犯的問題。

4、二人以上同時或者先後(近乎同時)針對同一個目標實施同一犯罪,但主觀上缺乏共同實施犯罪的意思聯絡的,屬於同時犯,不構成共同犯罪。如甲趁門衛離開之際,從某公司的倉庫大門進入盜竊財物,正好乙也從倉庫的窗戶爬入盜竊,甲從天窗爬出逃走,乙仍從窗戶爬出逃走,二人對對方的盜竊互不知情。

5、二人以上同時實施犯罪但故意內容不同,不構成共同犯罪。如甲和乙決定共同毆打丙,乙先上去用樹枝擊抽打丙的腿部致其輕傷,然後離去,接著甲卻以殺害丙為目的上去用木棒擊打丙的頭部,導致乙死亡。在該案中,甲以殺害丙為犯罪故意內容,而乙卻以傷害丙為犯罪故意內容,二者的犯罪故意內容不同,不同構成共同犯罪,應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論處。

6、超出共同故意範圍之外的實行過限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如甲和乙共同盜竊,但在此之外甲還單獨實施了放火行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