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法案|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未通過專業資格考試為由,延長試用期?

核心提示

問: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未通過專業資格考試為由,延長試用期?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試用期期限,但延長後的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

職場法案|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未通過專業資格考試為由,延長試用期?

案情簡介

陳某於2016年6月2日與某證券公司建立勞動關係,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16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日的書面勞動合同,並約定試用期從2016年6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試用期工資為2000元/月。

2016年9月27日,證券公司以陳某未通過專業資格考試為由,要求延長陳某的試用期。陳某同意後雙方勞動關係繼續保持。2017年3月23日,陳某通過專業資格考試後,某證券公司才同意其轉正並批准轉正薪酬及福利自2017年4月開始執行。陳某實際履行了10個月試用期,轉正後基本工資為4500元/月。

2017年8月11日,證券公司因撤點需要,決定與陳某解除勞動關係。陳某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延長試用期的賠償金時遭到拒絕,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請求

裁決證券公司支付違法延長4個月試用期的賠償金14500元。

爭議焦點

某證券公司和陳某約定延長試用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處理結果

某證券公司因陳某未通過專業資格考試延長試用期,導致陳某實際履行了10個月的試用期,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於試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的強制性規定,因此仲裁委對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律規定的4個月試用期,要求證券公司以試用期滿月工資的標準向陳某支付賠償金18000元(4500元/月×4個月),其中證券公司已支付3500元,尚有14500元(18000元-3500元)未支付,證券公司應予以支付。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延長試用期的,延長後的試用期限仍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期限,約定試用期超過上限期限的部分如果已經履行,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陳某與某證券公司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陳某實際履行了10個月試用期,超過的4個月部分應視為證券公司違反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因該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實際履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某證券公司應向陳某支付4個月的違法延長試用期賠償金。

特別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延長試用期,則延長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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