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書契”古代版“陰陽合同”

在古代就有偷漏稅的現象。凡稅之徵收都是強制性質的,自然有人不願繳納貢賦,於是便出現了偷漏稅行為,古時候也叫“匿稅”現象。

縱觀中國歷史從夏朝開始便有稅賦立法的記載,周朝有了明確記載的稅法和相應稅官,可見自古就對稅收非常重視,到了春秋戰國時,偷漏稅現象已成為社會問題,因此秦國在商鞅變法時加大了懲罰力度。

據《史記•商君列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意思是,如果家裡有兩名成年男子仍不分戶(家),要加倍徵收賦稅,這就是荀子說的“秦國罰賦。所以稅收是每個朝代和國家非常重視的。

漢武帝時期,自然災害頻頻發生以及武帝的好大喜功,國家財政日趨窘迫,已經不能在支撐國家的對外軍事活動,於是武帝決定改革稅收制度,開始徵收關卡稅(車船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等,隨著稅種的增加,匿稅的手段也是五花八門,大致有以下幾類“瞞報人口”、“少報數量(產值、交易額)”、“偽造契約”、“逃避專賣”、“行賄稅官”等方面。

“大小書契”古代版“陰陽合同”

漢武帝

比如徵收商品、田宅交易稅時,古人則通過不立交易書契或不如實寫明交易額的方式匿稅,如一千錢的交易寫成五百錢報官納稅,真實交易私下完成,這就是“大小書契”現象,系通過“偽造文書”偷漏稅行為,也是古代版的陰陽合同。

“大小書契”古代版“陰陽合同”

“大小書契”會面對怎樣的刑罰?

各朝各代對待匿稅懲罰都不相同,但基本都是嚴懲不貸,除足額追繳稅款外,不僅增繳罰款,還要吃官司或充軍。以漢朝為例凡查實偷稅者,沒收其全部錢財,這樣的處罰可以使中產以上家庭“皆遇告破產”。同時,被處罰人還要罰戍邊一年,去北方邊境跟匈奴騎兵打仗。

明朝,對一般的隱匿商稅,《大明律·戶律五·課程》規定:“凡客商匿稅,及賣酒醋之家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貨酒醋一半入官。”對傳統的田賦,《大明律·戶律二·田宅》規定:“凡欺隱田糧,脫漏版籍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隱稅糧,依數徵納。”

“大小書契”古代版“陰陽合同”

實際上,在古代不要說匿稅了,就是不按時繳納都是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如南宋紹興九年(公元1139年)針對田賦規定,“熟田不輸租者,過百日即以匿稅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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