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關於落實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建議,最高檢答覆啦!

人大代表关于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最高检答复啦!

全國人大代表 朱列玉

在今年全國人代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關於將非法證據排除作為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的建議》。朱列玉代表在建議中提到,呼格吉勒圖等多起冤錯案件,都與刑訊逼供、未對證據進行嚴格把關有關。建議落實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促使辦案人員恪守法律界限調查取證、維護犯罪嫌疑人權利。

記者瞭解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辦理該建議。

最高檢答覆稱,2017年4月,中央深改組第34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會簽下發,從啟動程序、申請時限、法庭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處理和二審程序中控辯雙方對證據收集合法性裁判的救濟程序等四個方面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 一是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申請時間。針對朱列玉代表在建議中提出,應當賦予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在審判環節各階段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的權利。最高檢答覆稱,我們研究認為,因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涉及訴訟程序,為避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審過程中突然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申請而導致庭審中斷,有必要督促其在開庭前儘早提出申請,此為一般原則。因此,《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對此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定》還明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如果能夠說明理由,在一審開庭審理前未提出申請的,也可以在一審開庭審理過程中提出,在一審程序中未提出的,也可以在二審程序中提出。對於該類申請,法庭經審查,對證據收集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進行調查。

➤ 二是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啟動程序。朱列玉代表在建議中提出,應當明確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的,必然進入審查程序。對此,《非法證據排除規定》有相關規定。只要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按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就應當召開庭前會議。也就是說,只要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能夠按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召開庭前會議就是一個必經程序。

➤ 三是關於將非法證據排除納入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最高檢認為,朱列玉代表關於將非法證據排除和人民監督員監督結合起來的建議很有價值,可以有效發揮人民監督員這一體制外監督力量,擴大群眾司法參與,促進司法民主,對於進一步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也具有積極意義。但根據《關於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人民監督員是對檢察環節權力運行的監督,不包括對審判環節的監督。

據悉,審判環節的非法證據排除活動,《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已有相關規定,同時還有人民陪審員作為合議庭成員參與法庭審理,代表人民群眾對審判權進行監督。最高檢答覆稱,關於在審判環節提請人民監督員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非法證據進行判定的建議,涉及人民監督員制度乃至現行訴訟制度的重大調整,目前尚缺乏法律依據,需要在以後的工作中結合司法實踐認真研究。

最高檢表示,工作中,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非法證據排除的各項規定,堅持對辦案中發現的通過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切實防止“起點錯、跟著錯、錯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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