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引熱議,人大代表:建議改革工讀教育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引热议,人大代表:建议改革工读教育制度!

這是在工讀學校就讀的

琦琦(化名)的入學申請表

她今年剛滿14歲

卻曾犯下令她悔恨終生的錯誤決定……

她,同其餘在工讀學校的學生們一樣

是一位涉罪未成年人

據媒體報道,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正頻頻示警,不斷挑動公眾脆弱的神經。受害人家長的安全憂思不斷、受害人的心靈之痛撫慰缺失,不斷拷問著國家少年司法體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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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9日,全國人大代表、四川資陽市雁江區宴家壩村黨支部書記查玉春在“兩會”上提出建議,希望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中,能進一步明確家庭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

幾天前,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也對此問題表達了關切。她表示,刑法應考慮對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做出調整,

確保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得到相應制裁。

工讀學校的孩子們

湖南省邵陽市工讀學校位於邵陽市郊217省道東側。這裡本來是一所廢棄的村小,一公里內只有未竣工的樓房和幾間村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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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的鐵門隱藏在村屋中,兩米多寬,三米多高,上面裝飾著金色的花紋和一對奔跑的獅子。大門裡常年掛著兩把大鐵鎖,將門裡的孩子和外面的世界分割開。

琦琦(化名)是2018年8月進入這所學校的。

經過邵東縣公安局偵查,2018年7月的一天,琦琦涉嫌介紹未成年人賣淫。她和一名男生因此獲利6000元,她自己分到2000元。警方認為她是主犯之一,將她抓捕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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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案時,琦琦只有13歲。依據刑法,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不到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除責令父母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外,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管教。

琦琦沒有進入司法程序,琦琦媽媽也在女兒被抓當天接到了邵東縣公安局的電話。“他們說,你這個小孩得送到專門的工讀學校學習。別的孩子去那個學校要好多錢呢,你們去不用花錢。”

琦琦媽媽告訴記者,她不知道什麼是工讀學校,但實在管不了這個女兒,所以同意了警方的建議。“她不知道自己做錯了事。以前去長沙抓她,回來又被她跑掉,和那些壞孩子混。”

在看守所待了一天一夜,琦琦被縣公安局送進了該市工讀學校。和她一起被送去的,還有一張入學申請表。

申請表是警方和學校的交接程序。上面記錄著孩子的基本信息、違法事實,經過監護人及公安機關辦案民警、法制部門負責人、局領導層層簽字後,被交到工讀學校副校長手中。

琦琦這樣的孩子不在少數。全國人大代表查玉春在調研中發現,2016年,資陽市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對轄區三年內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行過統計,發現共有71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犯罪年齡多集中在13至15週歲,犯罪類型約四分之三為侵財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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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執行場所的收容教養

如果是在2013年勞動教養制度被廢止前,像琦琦這樣的孩子很可能會被送到勞教所,接受收容教養。

在中國,收容教養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而不予刑事處罰的少年適用的強制性教育、保護和矯治措施,主要針對未滿16週歲的少年。

這個概念最早出現在1956年。當年2月7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原內務部在《對少年犯收押界限、補押手續和清理等問題的聯合通知》中提到,對於13-18週歲的、無家可歸的未成年人,犯罪程度尚不夠負刑事責任的,“應由民政部門負責收容教養。”

在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苑寧寧看來,當時的收容教養更像一種社會管理性質的救濟措施。

1957年,北京市公安局根據市委指示,開始對違法犯罪少年適用收容教養以取代逮捕判刑。1979年,收容教養被寫入刑法,規定“因不滿16週歲不予處罰的違法少年,責令父母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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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中國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置被分為兩類。

一類是年滿16週歲觸犯刑法的未成年人,和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犯故意殺人、投毒、販毒等8項嚴重暴力犯罪的少年。他們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經過法院審判後,被送往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另一類是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犯8種嚴重暴力犯罪以外的罪錯者。他們不承擔刑事責任,不進入司法程序。

“針對第二類情況,一般就是交由家長管教或送專門學校。如果違法情節非常嚴重,有必要的,由政府收容教養。”苑寧寧說。

1986年,司法部頒佈《少年管教所暫行管理辦法(試行)》,將收容教養人員安排在少年管教所(後更名為未成年犯管教所)收容,但是單獨編隊。

後考慮到少管所關押的都是被判實刑的少年犯,不利於被收容教養的少年改造,司法部又於1996年1月做出決定,將被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移交到勞動教養所執行。

因為缺乏關於收容教養程序性規範,在很長一段時間內,

收容教養程序也在參照勞動教養的相關規定。

“但實際上,除了極端惡性案件外,一般的孩子都會交由父母加強管教。”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常務理事張荊說,特別是1995年10月公安部下發《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後,“明確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送收容教養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

變化發生在2013年。當年12月28日勞教制度被廢止,勞教所隨之成為歷史。失去執行場所的收容教養難以為繼,那些既不能判刑、又不能放棄管教的孩子們到底該被送到哪裡,成為一個新的問題。

“對於不承擔刑事責任,又實施了比較嚴重的暴力犯罪的孩子,目前法律上存在一定空白,實踐當中也確實存在著困惑。”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苑寧寧說,勞教制度廢止前,這類孩子可以適用收容教養制度,被送到勞教場所執行。但2013年勞教制度廢止後,收容教養也失去了執行場所和具體使用程序,這些孩子的處境因此非常尷尬。

涉罪未成年人何去何從

2019年3月8日,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永州市藍山縣毛俊村黨支部書記廖仁旺向大會提交了《關於健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監管體系建好辦好工讀學校的建議》。他希望每個市州都能建一所工讀學校,具有嚴重不良行為甚至犯罪的不滿十四周歲而家長無力管教的未成年人,要依法強制性送到工讀學校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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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副院長劉豔也提出建議,

要推動工讀教育制度改革,幫助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地迴歸社會。

劉豔認為,靠刑罰懲罰“一判了之”的辦法,並不能從根源上解決犯罪低齡化問題。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引热议,人大代表:建议改革工读教育制度!

“從本質上看,犯罪低齡化屬社會問題,是家庭監護、學校教育、社會治理等多種因素造成的,社會問題還需綜合施策。”她表示。劉豔認為,建立比較完備的教育矯正體系,盤活現行法律規定的工讀教育、收容教養等刑罰替代措施,才是解決這一問題較為可行、高效的途徑。

目前,實際走進工讀學校的未成年人非常有限。劉豔認為,這主要因為法律規定“申請就讀”的前置程序,導致招生難,此外,工讀教育的適用條件不明確,引發執行難。

對此她建議,全面細化工讀教育的適用對象、適用條件、適用程序,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入讀方式上,除申請外,可實行由司法機關及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提議、徵得家長同意後入讀的模式。

同時,針對問題學生存在的心理障礙和行為偏差,建立特殊的教育管理制度,幫助其更好地迴歸社會。

她還建議,健全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矯治體系,根據未成年人不同年齡階段、犯罪嚴重程度,探索建立分層分類、輕重有別的教育矯治機制。

“嚴格區分工讀教育、收容教養等制度的界限,切實發揮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積極作用。”她在建議中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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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知情人士透露,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今年將重點推進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並形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和修改說明,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預計將提請2019年10月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初次審議。主要修改方向為增加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後的多樣性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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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之一是激活收容教養,明確執行場所,適用程序方面希望能夠司法化,像辦理一個案件一樣,經過相關部門,而不是公安一家說了算,這樣也是為了防止公安機關權力濫用。”上述知情人說。

第二是對於具有法定情節的孩子,不管監護人是否同意,都可以通過相關部門做出決定的方式,強制轉入專門學校學習。

此外,此次修改還可能提出社區矯治性質的措施,由社工跟進,幫孩子執行有期限的矯正計劃,慢慢糾正問題。上述知情人士說,“這樣一來,有些孩子就不用去工讀學校了。”

寬容但不縱容青少年犯罪

望完善少年司法體系

提供更多教育改正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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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京報、澎湃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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