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共享單車遲早將面對“過剩之問”

(原標題:馬上評|共享單車遲早將面對“過剩之問”)

共享單車迎來“一週年”。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擁入共享單車行業,業界開始擔心一個問題:共享單車的容量是否已經飽和甚至過剩?

“在部分城市、部分區域確實存在投放過剩的情況,但各個城市的情況不盡相同。”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副司長蔡團結23日說,共享單車可能出現的數量過剩問題很現實,但交通部不會做出總量控制的要求,鼓勵各城市根據各種現實條件,按照屬地管理的方式,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不搞“總量控制”,交通部的此番表態,無疑打消了很多企業心頭的大顧慮。共享單車作為新生事物和新興模式,必然需要管理體制和思維方式的革新。監管部門多“看一看”、“等一等”,不為共享單車行業設置過多的條條框框,有助於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走出“一管就死”的傳統怪圈。這是共享單車行業之幸。

但必須看到,“總量控制”是共享單車遲早將面對的問題。這是由共享單車行業的特殊性決定的。

目前看來,共享單車的過剩問題還只是局部,而非總量的過剩。比如在中心城區投放量過大,在遠郊區投放不足,這需要運營企業加強協調、合理調配。再就是用戶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潮汐現象:早晚高峰時,地鐵站、公交站附近堆積成山,甚至影響乘客出行,這需要企業做好線下維護,加大人工搬運力度等。

拋開這些技術性問題,一個城市到底配置多少共享單車才合理?這當然是一個涉及城市管理的大問題,把它完全交給“市場無形的手”,可能並不合適。

有觀點認為,共享單車在法律上的地位和居民的普通自行車是一樣的,共享單車企業把車租賃給消費者,與一家自行車商店把自行車賣給消費者沒有區別,因此不需要相關部門介入審批、監管。這個說法似是而非。


共享單車雖打著“共享”之名,但本質上是企業經營行為——日前公佈的徵求意見稿就將其界定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共享單車“共享”的僅僅是使用權,其所有權仍屬單車的運營商。就商業本質來說,共享單車與商店賣自行車還不一樣:賣自行車還要自己租店面,不涉及亂停亂放、“佔道經營”;而共享單車從投放市場的那一刻起就一直停放在街面上,說“佔道經營”亦不為過。

共享單車,解決了出行最後一公里的問題,深受市民的歡迎,當然不可否認。但與其他純粹的商業行為不同,共享單車(包括分時租賃汽車)的過度發展,會帶來擠佔道路資源、亂停亂放等負外部性。如果政府不介入加以引導,任由運營企業跑馬圈地,無限制地加大投放,最終共享單車就有可能出現爛大街的現象。

對新興業態,保持監管審慎是好事。但面對共享單車的“過剩之問”,監管部門和運營商還需未雨綢繆,多思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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