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新修訂法律《冶金、有色金屬企業安全規定》考點精簡

2018年1月4日新修訂的《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 考試大綱重點:

“掌握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的基本規定,依照規定分析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有關法律問題,判斷違反規定的行為及應負的法律責任”。

從《規定》中篩選、精簡基本規定、安全生產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幾部分的考點內容

基本規定部分

※責任主體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所屬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由企業承擔管理責任。

※安全管理部門

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保障部分

※企業主要負責人

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應當每年向股東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本企業安全生產狀況,接受股東和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精簡:主要負責人負全面責任,接受股東和工會的監督

※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

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最低不少於三人;

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精簡:100人以上的,不低於三人的專職安管人員或機構;不足100人的,配專職人員或機構

※人員培訓規定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接受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並考核合格;

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瞭解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本企業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並建立培訓檔案,記錄培訓、考核等情況。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對新上崗人員進行廠(公司)、車間(職能部門)、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對調整工作崗位、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經車間(職能部門)、班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精簡:安管人員須接受地方安全部門考核;

從業人員要懂安全知識、瞭解法律法規、熟悉規則制度和技術操作、掌握操作技能;

新上崗人需廠、部、班三級培訓;重新上崗的人員經部門、班組二級培訓合格即可上崗

※建設項目規定

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在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其安全設施進行設計,並編制安全設施設計。

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精簡:可行時要評價,設計時要委託,竣工時要驗收

※危險因素辨識

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設施、設備上,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並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對於辨識出的重大危險源,企業應當登記建檔、監測監控,定期檢測、評估,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企業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備案。

精簡:危險的地方有警示,重大危險源要建檔檢測、評估演練、政府備案

※應急救援規定

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並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精簡:大企業建救應急救援組織,小企業指定救援人員與鄰近籤協議。

※設備設施管理

建立健全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對重要崗位的電氣、機械等設備,企業應當實行操作牌制度。

※高溫熔鍊規定

企業的操作室、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不得設置在高溫熔融金屬吊運的影響範圍內;

進行高溫熔融金屬吊運時,吊罐(包)與大型槽體、高壓設備、高壓管路、壓力容器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進行高溫熔融金屬冶煉、保溫、運輸、吊運過程中,應當採取防止洩漏、噴濺、爆炸傷人的安全措施,其影響區域不得有非生產性積水;

高溫熔融金屬運輸專用路線應當避開煤氣、氧氣、氫氣、天然氣、水管等管道及電纜;確需通過的,運輸車輛與管道、電纜之間應當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並採取有效的隔熱措施;

嚴禁運輸高溫熔融金屬的車輛在管道或者電纜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質的區域停留。

精簡:高溫熔融吊運,不能影響人員密集區、遠離高危設備、不能有無關積水;

運輸線路避開易燃易爆管線,車輛不能在此區域滯留

※排水、排放規定

對電爐、電解車間應當採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設施,防止雨水進入槽下地坪,確保電爐、電解槽下沒有積水。

對電爐、鑄造熔煉爐、保溫爐、傾翻爐、鑄機、流液槽、熔鹽電解槽等設備,應當設置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儲存的設施,並在設備周圍設置攔擋圍堰,防止熔融金屬外流。

※煤氣使用規定

應當建立煤氣防護站(組),配備必要的煤氣防護人員、煤氣檢測報警裝置及防護設施,並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煤氣事故應急演練。

應當在可能發生煤氣洩漏、聚集的場所,設置固定式煤氣檢測報警儀和安全警示標誌。

進入煤氣區域作業的人員,應當攜帶便攜式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配備空氣呼吸器,並由企業安排專門人員進行安全管理。

煤氣櫃區域應當設有隔離圍欄,安裝在線監控設備,並由企業安排專門人員值守。煤氣櫃區域嚴禁煙火。

精簡:煤氣使用要建站,有檢測報警儀和標誌,人員要帶便攜儀,煤氣櫃要隔離、監控、禁菸火

※審批、確認制度

應建立有限空間、動火、高處作業、能源介質停送等較大危險作業和檢修、維修作業審批制度,實施工作票(作業票)和操作票管理,嚴格履行內部審批手續,並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作業安全。

企業在生產裝置復產前,應當組織安全檢查,進行安全條件確認。

監督管理部分

※冶金有色金屬安管部門的職責

1)加強監督檢查,明確監管主體,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實施掛牌督辦。

2)將標準化建設、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建立情況納入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計劃檢查督促企業開展工作。

3)加強安全生產專業知識的培訓,提高其行政執法能力。

4)為進入有限空間等特定作業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人員,配備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和監測檢查儀器。

5)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並將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納入地方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體系。

精簡:檢查除隱患、大的掛牌辦;

年計劃開展,標準和機制;

增專業知識、提執法能力;

特殊的場所、配檢測儀器;

應急要備案,納政府體系

法律責任部分

企業違反規定構成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隱患;

企業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50萬元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5萬元的罰款。

今年新修訂法律《冶金、有色金屬企業安全規定》考點精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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