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清流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件,被告人獲刑8年罰金55萬元!

扫黑除恶!清流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件,被告人获刑8年罚金55万元!

10月19日,福建法院開展集中宣判活動,清流法院對吳某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這是今年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清流法院審結的首例涉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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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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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軍在王某某(已判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具體犯罪行為如下: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被告人吳某軍明知王某某組織是一個由多人參加、具有一定層級結構並經常開設賭場、聚眾鬥毆等的犯罪組織,還積極參與該組織的活動,直接聽從王某某的指揮,再由吳某軍帶領手下實施具體的違法犯罪活動。吳某軍在該組織中參與了王某某的開設賭場、非法採礦等活動,幫助王某某管理賭場,夥同他人在途經路口為王某某販運稀土望風,王某某非法採礦案發後,吳某軍又組織他人將稀土轉移藏匿,還幫助王某某轉移南方紅豆杉樹頭。

開設賭場

2006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吳某軍夥同趙某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在清流城關周邊開設賭場,召集賭客賭博。賭場經營期間,由被告人吳某軍負責管理賭場、盈利及賬目。賭場每年經營二十餘天,盈利六萬元以上。該賭場股份由吳某軍等人佔股70%,其中吳某軍佔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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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至11月間,胡某、曾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在清流縣城關附近開設賭場。賭場經營十餘天后,

王某某強行入股該賭場,指派吳某軍負責整個賭場管理、盈利及賬目。該賭場由王某某佔股四成以上,其中王某某將其股份分給黃某某、俞某某各10%、吳某軍5%,其餘股份分配給其他人。

賭場經營至當年8月份,李某某、張某某等人先後退出,鄒某某、鄧某某、張某某加入,賭場股份重新分配。該賭場共計經營六個月,非法獲利達200萬元以上,按照不同時期所佔股份,王某某、俞某某、黃某某、吳某軍共獲利72萬元以上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2011年3月至9月,王某某夥同彭某某、蘭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清流縣溫郊鄉桐坑村莒林官田坑山場上,以原地浸洗方式開採稀土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期間,王某某為販運稀土,指示被告人吳某軍與王某某等人到途經路口望風。

2012年初,王某某安排吳某軍、鄒某某將在羅口煤礦燒好的稀土成品轉移至清流縣龍津鎮大路口村巫某某等人家中。同年8月份,該批稀土又被鄒某某、曾某某轉移至寧化縣安樂鄉劉某某家中。

2012年9月7日,該批稀土被清流縣公安局查獲,經鑑定,該批稀土共計38.44噸,總價值468.9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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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5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安排被告人吳某軍等人,將藏匿在清流縣刨花板廠倉庫內的稀土轉移至清流縣秋口煤礦三採區的廢棄煤洞內。由黃某某負責開車,將稀土運送至秋口煤礦三採區廢棄煤洞內藏匿。案發後,吳某軍潛逃,黃某某夥同邱某某、鄭某某、邱某某將稀土盜賣至長汀縣,共賣得85.9萬元

2012年4、5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安排被告人吳某軍等人將藏匿在清流縣刨花板廠倉庫內的45個樹頭轉移到清流縣田源鄉新村一煤矸石場。由黃某某負責開車運送,吳某軍、陳某某在煤矸石場內接應,將45個樹頭藏匿於煤矸石場的石堆內。

2013年2月28日,上述樹頭被清流縣公安局查獲。經鑑定,上述45個樹頭均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南方紅豆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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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審理結果

清流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軍積極參加王某某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為該組織骨幹成員,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吳某軍在王某某指使、授意或認可下,夥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並從中獲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被告人吳某軍在明知王某某的南方紅豆杉、稀土等物品系非法所得的情況下,仍然予以幫助轉移,數量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清流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並繼續向被告人吳某軍追繳違法所得共計二十萬六千一百元,上繳國庫。

領導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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