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建築大學拖欠39萬餘元工程款遭起訴

瀋陽建築大學將10%工程款作為質保金,未按約定支付給綠化公司,遭綠化公司起訴索要。

近日,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瀋陽建築大學被判給付39萬餘元工程款及利息。

瀋陽建築大學遭起訴

被索要39萬餘元工程款

2011年12月,瀋陽建築大學和瀋陽一家園林綠化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該綠化公司對瀋陽建築大學-寒地生態景觀試驗基地綠化工程進行施工,合同價款為2298000元,付款方式為施工單位進場後,工程具備施工形象後10日內付30%合同價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支付合同價款60%工程款,餘下10%工程款作為質保金,質保期一年,質保期結束後無任何質量問題,三十日內一次性付清質保金。

合同簽訂後,綠化公司開始進行施工,並完成所有施工內容。2012年5月,案涉工程通過綠化公司、瀋陽建築大學及監理單位的驗收。2013年5月,案涉工程通過最終驗收。2013年6月,綠化公司、瀋陽建築大學確認案涉工程總造價為2390600元。

截至2014年1月,瀋陽建築大學僅支付1995388元。綠化公司多次索要剩餘款項未果,2017年,將瀋陽建築大學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幣395212元及利息。

校方稱工程有瑕疵

扣留質保金是合法行為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瀋陽建築大學稱,他們有權扣留質保金,因綠化公司未完成質保任務,工程有瑕疵,給付條件不成就,約定質保期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瀋陽建築大學還稱,雙方對質保期的規定低於法律強制性標準年限,本工程仍在保修期內,扣留部分作為質保金屬合法行為。

綠化公司則稱工程不存在瑕疵,給付質保金條件成就。雙方約定的與質保金相對應的質保期,實質上是《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缺陷責任期”,該期限一年的約定完全符合該辦法的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約定合法有效。

綠化公司認為,建築大學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工程是由於他們的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在不具備扣除保證金的法定條件下拒絕支付質保金,不支付工程款是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定瀋陽建築大學違約

判支付39萬餘元及利息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綠化公司、瀋陽建築大學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合同及協議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

綠化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內容對全部約定工程進行了施工,且已將工程施工完畢並交付給瀋陽建築大學,瀋陽建築大學也對交付事實予以確認,所以瀋陽建築大學應履行支付相應工程款的義務。

現案涉工程經雙方確認總造價為2390600元,瀋陽建築大學僅支付1995388元,且合同約定質保期為一年,而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為2012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20日質保期滿,所以瀋陽建築大學應將剩餘工程款395212元予以支付。

因瀋陽建築大學逾期付款,違約在先,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現瀋陽建築大學最後一筆付款時間為2014年1月6日,所以綠化公司要求瀋陽建築大學從最後一筆付款時間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院一審判瀋陽建築大學給付綠化公司工程款395212元及利息。

宣判後,瀋陽建築大學不服判決結果,提出上訴。

近日,法院發佈案件二審結果,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