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講堂|出重拳,掃黑惡,兩起涉黑涉惡案件公開審判,3人死緩,2人無期!

12月27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兩起涉黑涉惡案件,45名被告人被判處刑罰,

案件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持有槍支、強迫交易、尋釁滋事、開設賭場、非法佔用農用地、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罪名。

以案釋法

羅建升等人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暴力搶奪工程

法院審理查明,自2002年起,以羅建升為首的犯罪組織,籠絡糾合社會閒散人員,以廣州市白雲區鍾落潭鎮為活動中心,使用獵槍、刀具等工具,大肆實施多起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開設賭場、搶劫、非法持有槍支、強迫交易、暴力搶奪工程等違法犯罪活動,作惡多端,欺壓百姓,從中獲取經濟利益,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羅建升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另外,該組織在白雲區人和鎮高增村選舉期間,圍堵、恐嚇村民,打擊競選對手,危及基層政權安全。

法院依法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等罪,判處羅建升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0萬元、罰金人民幣920萬元;判處羅錦松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10萬元;判處梁海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470萬元。其餘2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至二年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以案釋法

郭春雲等人開設賭場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起,郭春雲夥同並指使他人在廣州市白雲區白雲湖街和石井街一帶開設賭場,並依託白雲區環滘村治保會人員的保護,以暴力、威脅和其他手段,對非組織成員開設的賭場進行打壓,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以達到壟斷周邊地下賭場獲取更大非法利益目的,逐步形成了以郭春云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2011年4月,郭春云為報復舉報其開設賭場的人,指使他人追打被害人致其死亡。

法院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判處郭春雲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罰金190萬元。其餘17名被告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並處罰金。

普法小讲堂|出重拳,扫黑恶,两起涉黑涉恶案件公开审判,3人死缓,2人无期!

法律知識

以上案例中,涉及到的

“涉黑涉惡犯罪常見罪名”

我們來了解一下~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強迫交易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聚眾鬥毆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普法小讲堂|出重拳,扫黑恶,两起涉黑涉恶案件公开审判,3人死缓,2人无期!
普法小讲堂|出重拳,扫黑恶,两起涉黑涉恶案件公开审判,3人死缓,2人无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