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斷幕後黑手群眾的上訪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斬斷幕後黑手群眾的上訪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2018年12月28日,山東省蓬萊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尚德松、楊新軍、謝守泉、王煥磊非法拘禁案,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尚德松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楊新軍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謝守泉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煥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09年9月24日上午,時任東萊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的被告人尚德松、時任辦事處主任的被告人楊新軍、時任黨工委副書記的被告人謝守泉經商議,決定僱用保安人員對二人進行封閉看管和毆打體罰,並租用了龍口市南山賓館房間,安裝了監控設備。劉明霞、李淑蓮先後被帶至賓館後,魯旭、趙焜、王利男三名保安(均另案處理)對二人進行體罰毆打,時任辦事處工作人員的被告人王煥磊等負責通過監控觀察二人活動。10月2日晚,李淑蓮被發現自縊身亡。經鑑定,李淑蓮符合生前縊死,生前所受損傷為輕傷。

斬斷幕後黑手群眾的上訪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和這起非法拘禁案中被截訪的訪民一樣,許多老百姓往往因為不滿當地政府或司法機關對拆遷、徵地甚至普通糾紛所做的裁決,選擇到上級政府甚至到北京申訴或控告。他們普遍認為,如果能獲得來自上級政府或者更高層的介入,會有助於問題的解決。

斬斷幕後黑手群眾的上訪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地方政府往往對這些上訪戶草木皆兵,事實上,一些地方政府在北京的派駐機構往往都承擔著勸阻本地上訪人員的職能。一些地方政府甚至鋌而走險,採取暴力手段或者僱人強行接回本地上訪人員。近年來,中國的多家媒體都曾對專門接回上訪人員的“黑保安”和“黑監獄”有過報道。輿論普遍認為,法院的判決體現了對上訪人員權益的保護。“必須對採取非法手段限制人身自由的截訪者予以法律上的制裁,這樣才能暢通信訪渠道,保護上訪人的正當合法權益,尤其是他們的人身自由。”“對此案的審理正是傳遞了這樣一個信號。回到法治的思維方式,無論是上訪人員還是地方政府,都要本著法律的思維和方式來處理問題。”

斬斷幕後黑手群眾的上訪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王副主席最近在中央政治局的會議上談到關於:越級上訪"的問題:他說:不允許越級上訪,當地又不給解決的問題,這怎麼行呢?到中央上訪,如果不是屬於中央解決的問題,中央要追究當地政府的責任,應該就地解決,若是屬於中央應該解決的問題,中央責成有關部門解決,不能推脫。

近年來,進京上訪者受到當地“嚴厲打擊”的現象日盛,已引起高層重視。為什麼害怕民眾進京上訪呢?除了粉飾太平政績外,有些地方官員害怕其違法亂紀行為被揭露是重要原因。比如“血拆之城”長沙,五年來用盡了勞教、判刑、治安拘留、學習班等手段。可是,進京上訪者仍然不止。“京訪”,自古有之,只分多少。在“依法治國”的今天,要減少“京訪”,唯一的辦法是地方政府依法辦事,減少對公民權利的侵害。


斬斷幕後黑手群眾的上訪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上訪本身不是違法犯罪,阻止上訪更沒有合法的根據,而截訪並限制上訪人員的人身自由,是典型的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過去數年,一些地方政府打著維穩的旗號,對進京上訪人員圍追堵截,動輒以拘留、勞教或關進精神病院來威脅對付上訪人員,上訪甚至被當成不穩定因素的代名詞,上訪被妖魔化的背後,其實是一些地方黨委政府特別是政法機關漠視人民權利,繼而暴露出對民眾意見表達和利益訴求的恐懼。

斬斷幕後黑手群眾的上訪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許多上訪者不過是雞毛蒜皮的小事,本來應該在當地解決,可當地黨委政府偏偏長時間不作為或亂作為。特別是涉及農村土地徵用、城鎮房屋拆遷、企業勞動關係、社會保障、司法腐敗、冤假錯案等等問題,原本只能依靠當地黨委政府才能解決,然而上訪者的訴求往往是長期得不到依法甚至是合情合理的解決,上訪者只能無奈的把希望寄託在越級上訪特別是進京上訪。上訪者堅持上訪是對政府還存在著信任和希望,還希望政府能幫他們主張公道。然而一訪幾十年都沒解決問題,都是那些無能官僚的失職和責任。對那些導致上訪者一訪幾十年的官僚,都應當追究他們的責任。特別是對那些導致發生突發事件,造成社會危害的責任人,更應從嚴懲處。

一般不到萬不得已,誰願意舍家撇業,背井離鄉,低三下四,衣食不保甚至冒著被抓被關被打的風險跑到北京上訪,正是因為上訪者的基本訴求在當地得不到解決,一批又一批的上訪者才飛蛾撲火般的來到北京或冒死在北京的大官面前下跪,北京本該善待這些上訪者,讓上訪者在黑暗中看到一縷亮光!然而誰會想到,無論是進京上訪還是攔路下跪,等待著上訪者的都是更加可悲的命運。

政府沒有權力將這些上訪群眾強行關起來:構成非法拘禁罪


斬斷幕後黑手群眾的上訪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如果在發現多名欲進京上訪者被強送關押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必須嚴查嚴辦。

為了讓群眾的上訪權得到充分保障,僅僅處罰“小魚小蝦”是不夠的,更要將幕後的真正黑手也揪出來。到底是誰在指使這些普通農民進京做打手?是誰在“口頭賦予”他們截訪權?是誰在肆無忌憚的踐踏國家的信訪條例?這才是造成“黑監獄”的最終根源,也是新聞和公眾最關注的問題所在。唯有將這些幕後“黑手”斬斷,群眾期待的公平上訪權與生命尊嚴權,才能得到真正意義上的落實。

作者簡歷:

張子保,資深媒體人,曾就讀於北京魯迅文學院作家班。他在多年的新聞工作中,共發表文學、新聞若干,創辦《新莞人》報一舉成名;曾因為報道《群眾為縣委書記下跪》一文,而轟動國內外。目前博主任北京某家媒體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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