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一女子上演新版《姊妹易嫁》將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陝西一女子上演新版《姊妹易嫁》將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陝西的網友 李女士來郵件問:

30年前,為規避計劃生育政策,陝北一對一心想要兒子的父母給大女兒、二女兒起了同樣的名字。2005年,尚未成年的妹妹偷拿了姐姐的身份證登記結婚。如今,姐姐想要再婚,被民政部門告知“已辦理結婚登記,無法再登記”。一年多來,為了爭取結婚的權利,姐姐起訴過妹妹妹夫,起訴過民政局,但均被駁回。妹妹妹夫願意通過民政局離婚,再以真實身份重新登記,但也遇到了障礙:因為妹妹結婚證上的信息並不是妹妹本人的,民政局無法辦理。

陝西一女子上演新版《姊妹易嫁》將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保哥有話說:謝謝對我的信任,你的事我想起了:電影《姊妹易嫁》反映的是古代一窮秀才娶親時新娘嫌貧愛富不肯上轎,其妹妹毅然頂替姐姐出嫁的感人故事。而最近在陝西省某縣卻演繹一出新版的《姊妹易嫁》,一女子因結婚年齡不夠竟然冒用姐姐身份信息辦證,矇混過關取得了結婚的“綠卡”。

此事引起廣大網友的關注,就此事反腐記者張子保撥通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李法官的電話,電話採訪了李法官,李法官的答覆如下:

陝西一女子上演新版《姊妹易嫁》將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問:請問目前姐妹倆個怎麼辦?妹妹妹夫希望以真實信息重新登記?

法官:因為妹妹結婚證上的信息並不是妹妹本人的,民政局無法辦理。而以訴訟方式撤銷原來婚姻登記的路子,從目前看也暫時沒有走通。

她姐姐可以向省高院申請再審。

記者:謝謝李法官在百忙中接受採訪!

法官:不客氣!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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