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金山:自行補充偵查、追捕、起訴一汙染環境案

【原標題:謊話連篇,他“栽”在了檢察官手上

鎮江金山:自行補充偵查、追捕、起訴一汙染環境案】


鎮江金山:自行補充偵查、追捕、起訴一汙染環境案


姚雯/漫畫

正義網訊(記者盧志堅 通訊員高光治 寧輝)為牟私利,將100餘噸危險廢物鋁灰渣非法傾倒在公路邊空地上,造成嚴重汙染;被抓捕歸案後仍滿嘴謊言、百般抵賴。經江蘇省鎮江金山地區檢察院(為鎮江市檢察院派出院)自行補充偵查,依法以涉嫌汙染環境罪,對犯罪嫌疑人顧洪法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一審以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顧洪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2016年9月25日晚,丹陽市務工人員顧洪法組織匡某等人駕駛兩輛貨車將當天下午從常州某鋁錠加工廠運出的117.66噸鋁灰渣傾倒在丹陽市某路邊空地上,這些露天存放的鋁灰渣遇水後產生大量有毒氣體。後經鑑定,該批鋁灰渣為具有毒性的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48,造成公私財產損失35.28萬元。

顧洪法很快被丹陽市公安局抓獲,隨後對其取保候審。2017年9月,公安機關將此案移送集中管轄環境資源類案件的鎮江金山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發現,該案看似簡單,卻迷霧重重。

顧洪法始終辯稱:其於案發前數月已通過匡某聯繫上丹陽某水泥廠,得到肯定答覆後才於案發當日安排匡某等人將涉案鋁灰渣從常州運送至該水泥廠;因當天水泥廠已下班,故臨時聯繫該地村民小組長金某,將鋁灰渣暫放案發地;後因次日下雨,才未能按計劃將鋁灰渣拉走……對於鋁灰渣樣品送檢及鋁灰渣傾倒,匡某的陳述也如出一轍。

更為棘手的是,由於水泥廠方面關鍵證人的證言一直未能獲取,村民小組長金某、運輸司機匡某的證言也前後不一,加之危險廢物鋁灰渣早已滅失,案件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無法達到起訴標準,一時陷入僵局。

為徹底釐清案件事實,依法懲治汙染環境犯罪,該院成立了由院黨組成員周桂林、員額檢察官寧輝等組成的專案組,自行開展補充偵查。

從哪裡入手?經反覆分析案情並認真梳理顧洪法的供述,辦案檢察官決定從幾個關鍵詞入手:水泥廠回覆可用、臨時聯繫、第二天下雨。專案組首先對丹陽境內水泥廠進行摸排,某混凝土公司進入了視野。幾經周折,專案組找到了曾在該公司任過門衛的張某,又進一步追蹤到該公司化驗員袁某。張、袁二人表示,駕駛員匡某確曾將樣品交給張某,由張某交袁某化驗,但袁某在幾日後即明確回覆,此鋁灰渣不能利用。

在證據面前,匡某終於承認,案發當天顧洪法直接讓其將車開往案發地點傾倒鋁灰渣,並不存在運往混凝土公司的情形。同時,匡某還供出了一直隱瞞的另一個貨車駕駛員王某。經核實,兩人證詞一致、相互印證。同時,專案組設法調取了匡某與混凝土公司門衛張某的通話記錄,進一步鎖定了運輸、傾倒當日,不存在聯繫混凝土公司送貨的事實。

經調取顧洪法與村民小組長金某的通話記錄並向其當面求證,專案組發現:早在案發前一天及案發當天下午,顧洪法曾先後通過面談、電話等方式聯繫鋁灰渣傾倒事宜。因此,顧洪法絕非因水泥廠下班才臨時聯繫金某傾倒鋁灰渣。

“一定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針對顧某“因第二天下雨才未能按計劃將鋁灰渣拉走”的辯解,專案組又調取了案發當地的氣象資料,證實9月25日至27日,當地均未降雨。至此,顧洪法事先謀劃、非法傾倒鋁灰渣的事實,已完全能夠認定。

為準確界定汙染後果、確保該案完全達到起訴條件,專案組又多次赴常州、丹陽等地向當地鎮村、周邊群眾、應急處理人員瞭解汙染情況、收集書證,並走訪環保領域專家,赴危廢處置企業調取鋁灰渣取樣通知單、固廢登記表、電腦原始記錄表及抽樣檢測過程記錄,全面查證了該批鋁灰渣對周邊大氣、土壤、水體的毒害性。

就這樣,在20天左右的時間裡,專案組先後20餘次赴丹陽、溧陽、常州等地,補充詢問證人20餘人次,收集證據30餘份,架構起了認定顧洪法事先謀劃、非法傾倒鋁灰渣並造成環境嚴重汙染的封閉完整的證據鏈條。

2018年6月,鎮江金山地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汙染環境罪對本已取保候審的顧洪法決定逮捕,並於6月19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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