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學良犯了哪些罪?為何由十年有期徒刑改為無期徒刑?

1936年12月30日,張學良被南京軍事委員會高等軍法會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審判結束,張學良被正式“逮捕”,送往和平門外孔祥熙的別墅,由憲兵和特務看管,從此,他失去了自由。然而事實上,張學良在十年監禁期滿後,並沒有獲得完全自由,這又是為什麼呢?張學良究竟觸犯了哪些法律呢? 國府又是如何向民眾交代的呢?

張學良犯了哪些罪?為何由十年有期徒刑改為無期徒刑?

蔣介石

張學良被送上審判席,其實僅僅是大戲的帷幕。31日下午,蔣介石向國民政府遞交了請求特赦張學良的呈文。然而,事情卻遠沒有張學良想象的那麼簡單。1937午1月4日,國民政府委員會舉行會議,發佈如下命令:“張學良處十年有期徒刑,本刑特予赦免,仍交軍事委員會嚴加管束。此令。”就是這個“嚴加管束”讓張學良度過了生死煎熬、沒有自由的50餘年的幽禁歲月。

張學良犯了哪些罪?為何由十年有期徒刑改為無期徒刑?

張學良

我們再來看看張學良當年有哪些罪狀?查當年《國民黨軍事委員會高等軍法會審關於張學良的判決書》可知,“本案被告張學良,劫持統帥,強迫承認其改組政府等主張,有該被告之通電可證。至戕害官員,拘禁將領,均系公然事實,雖屬其部眾之行為,但該被告實為主使發動,已極明顯,自應負起罪責。核其所為,實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但查其所犯諸罪,乃系一行為而觸犯數項罪名,或犯一罪之方法與結果而觸犯他向(項)罪名,應援陸海空軍刑法第十五條、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前段,從一重處斷。惟被告經奉蔣委員長訓責後,尚知悔悟,隨同旋京請罪,核其情狀不無可恕,並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於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前段,減處有期徒刑十年;並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禠奪公權五年。”

張學良犯了哪些罪?為何由十年有期徒刑改為無期徒刑?

李烈鈞

關於這次高等軍法會審張學良被宣判一事,當年的審判長李烈鈞在若干年後做如下評述:“那簡直是演戲,我不過是奉命扮演這幕戲的主角而已!張漢卿態度光明磊落,對話直率,無所畏懼”,“真不愧是張作霖之子”。“蔣以怨報德,表面上特赦了張,實際上把張終生禁錮,蔣介石這人真狠毒啊!”

張學良犯了哪些罪?為何由十年有期徒刑改為無期徒刑?

鹿鍾麟

當年的審判官鹿鍾麟後來回憶當時經過,也說:“所謂高等軍法會審,只不過是蔣介石所玩弄的一套把戲,立法毀法,在其一人。”

下面附上當年軍法會審的判決書,感興趣的讀者可以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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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國民黨軍事委員會高等軍法會審關於張學良的判決書

判決 被告張學良

右列被告,因對上官暴行脅迫案,經本會組織高等軍法會審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張學良首謀夥黨對於上官暴行脅迫案,減處有期徒刑十年,禠奪公權五年。

事實 中華民國二十六年十二月,本會委員長蔣中正因公由洛陽赴陝,駐節臨潼。十二日黎明,張學良竟率部劫持至西安,強迫蔣委員長承認其改組政府等主張。當時因公隨節赴陝之中央委員邵元衝、侍從室第三組組長蔣孝先、秘書肖乃華,及侍從室公務人員衛兵等多人,並駐陝憲兵團團長楊震亞、陝西省會公安局局長馮志超,聞變抵抗,悉被戕害。侍從室主任錢大鈞亦受槍傷。又在陝大員陳調元、蔣作賓、朱紹良、邵力子、蔣鼎文、陳誠、衛立煌陳繼承、萬耀煌,均被拘禁。當經蔣委員長訓責張學良,旋即悔悟,於同月二十五日隨同蔣委員長回京請罪。事變初起,奉國民政府令交本會嚴辦;茲又奉交張學良請罪書到會,經組織高等軍法會審,審理終結,認定事實如上。 理由 本案被告張學良,劫持統帥,強迫承認其改組政府等主張,有該被告之通電可證。至戕害官員,拘禁將領,均系公然事實,雖屬其部眾之行為,但該被告實為主使發動,已極明顯,自應負起罪責。核其所為,實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但查其所犯諸罪,乃系一行為而觸犯數項罪名,或犯一罪之方法與結果而觸犯他向(項)罪名,應援陸海空軍刑法第十五條、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前段,從一重處斷。惟被告經奉蔣委員長訓責後,尚知悔悟,隨同旋京請罪,核其情狀不無可恕,並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於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前段,減處有期徒刑十年;並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禠奪公權五年。特為判決師整,如主文。 中華民國二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軍事委員會高等軍法會審

審判長 李烈鈞

審判官 朱培德,

審判官 鹿鍾麟

軍法官 陳恩普

邱毓楨書記官 袁祖憲 郭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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