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優秀法律援助案例展播」——“霸氣”的保險合同

「全市优秀法律援助案例展播」——“霸气”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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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

保險合同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於訂立合同前擬定的,而不是在雙方反覆協商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必協商的,具有不變性、附合性。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合同的示範文本即示範合同就是事先擬定的。但示範合同對於訂約當事人並無拘束力,當事人訂約時僅是參照,可以就相關的條款進行協商,而格式條款是不存在協商餘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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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為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相對方只能對格式條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絕,相對人在訂約中實質上處於附從地位,而不是與格式條款提供方處於平等協商的地位,因此,為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格式條款提供方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損害相對人的利益,法律需要對格式條款予以特別的規制。首先是非格式條款優先,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的,應採用非格式條款。其次是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再次是依照通常解釋該格式條款具有兩種以上含義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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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張某某系太和縣某某新型建築材料廠工人,太和縣某新型建築材料廠在中國美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某公司購買有安全生產責任險。2016年3月11日,張某某在工作時被機器夾傷了手,住院20天,2016年6月27日,經安徽天衡司法鑑定所鑑定,張某某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50日,護理期60日,體息期60日。太和縣某新型建築材料廠的負責人員李某某曾給張某某支付了1200元生活費用,並與張某某就賠償相關事宜進行了調解,但因雙方差距過大,沒有調解成功,張某某將太和縣某新型建築材料廠以及中國美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某公司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和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張某某經濟損失32372.4元。判決送達後,中國美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某公司不服判決,進行上訴,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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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某全家老小共八口人,在該案之前均靠其打工維護生活,張某某受傷後,靠領取政府的低保金維持,家庭條件極其貧困。收到上訴狀後,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張某某及家人到政府部門上訪,通過信訪部門介紹到安徽省阜陽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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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4日,阜陽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張某某的申請同意為其受理,指派安徽阜陽市京阜律師事務所胡鳳萍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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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辦律師:安徽京阜律師事務所 胡鳳萍

【案件辦理】

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後,認真聽取張某某的陳述併到張某家中實地瞭解案件具體情況,通過電話詢問相關證人瞭解情況、調閱一審卷宗、和一審法院進行溝通等方式,初步瞭解了案情。承辦律師認為可以作為一個典型的農民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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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本案最主要的爭議焦點在於中國美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某公司與太和縣某新型建築材料廠訂立的保險協議格式條款的法律效力認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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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律師認為太和縣某新型建築材料廠投保的《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險》的目的在於發生事故時降低風險,減少損失,《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險》雖然醫療費用責任限額為20000元,每人傷殘費用責任限額為30000元,但是並未對醫療費用和傷殘費用責任比例作出明確規定,因約定不明,對該條款應作出不利於保險公司的解釋,按照一般意義上的解釋,投保人有理由相信醫療費用和傷殘費用就包括因醫療和傷殘而產生的相關費用,故一審判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在保險份額內履行義務不違反法律規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付義務不違反法律規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上訴稱張某某的殘疾賠償金應按約定的比例賠付1%,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公司就上述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該條款不應發生效力。同時,在此次事故發生中張某某盡到了合理的操作,受傷自己並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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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律師徵得張某某及其家人的同意後,決定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進行答辯。因一審中張某某已經申請鑑定,承辦律師對此不再次提出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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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

2018年8月29日,本案在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在庭審中,針對上訴人提出的“其對張某傷殘部分的賠償應根據保險約定按照傷殘比例進行賠償、張某自身有過錯等”主張內容,承辦律師據理力爭,承辦律師認為張某某所在的工作單位在上訴人處投保了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險,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為20000元,每人傷殘費用責任限額為30000元。上訴人主張其對傷殘部分的賠償應根據保險約定按照傷殘比例進行賠償的主張於法無據,不應獲得支持。同時,在此次事故發生中張某某盡到了合理的操作,受傷自己並無責任。庭審後,承辦律師多次與承辦法院交流意見,希望承辦法官能充分考慮承辦律師的意見以及張某某的家庭等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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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協議中以格式條款的方式時約定了對被保險人的傷殘賠償金應按照保險條款約定的比例進行賠付的內容在與被上訴人所在的單位在投保時,上訴人未就格式條款作出提示或明確說明,因此上訴人的應以傷殘等級比例進行賠償的主張不應該得到支持。採納承辦律師的代理意見與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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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2018年9月28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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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釋法】

本案的法律意義在於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於訂立合同前擬定的,而不是在雙方反覆協商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必協商的,具有不變性、附合性。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合同的示範文本即示範合同就是事先擬定的。但示範合同對於訂約當事人並無拘束力,當事人訂約時僅是參照,可以就相關的條款進行協商,而格式條款是不存在協商餘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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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辦律師:安徽京阜律師事務所 胡鳳萍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較為典型的農民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案件,而且屬於信訪案件,在立案之前,受援人的近十名家屬到政府上訪請求處理。律師通過耐心溝通,引導受援人進入法律程序,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成功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後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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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重大疑難案件,涉及的訴訟當事人較多,法律關係較複雜,並且受援人在證據上始終處於被動。通過承辦律師的努力工作,庭前準備較充分,庭審效果較好。二審判決後,受援人表示對判決結果滿意,併為承辦律師製作錦旗送到律師事務所進行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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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訴訟時間較長,工作量較大,從一審立案到二審判決後的執行,歷時長達近兩年之久,而且受援人經濟條件極為貧困,在判決未生效前,無多餘的資金到承辦律師的律師事務所進行溝通案情,承辦律師考慮這個可憐的家庭,每次和張某某進行溝通都是親自駕車前往張某某住處,溝通案情,做好庭前準備。溝通後及時返回律師事務所進行案情梳理。本案最大限度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法院雖未採納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但代理人已盡到最大努力。代理人提出的誤工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等意見基本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件審判結果最大限度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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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安徽京阜律師事務所 胡鳳萍 崔雅楠

編 輯:程貫宇

策 劃:楊守清

審 核:王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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