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牆的“紅杏”-11月15日律師說法

出墙的“红杏”-11月15日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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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

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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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地區地域廣闊,農業人口占較大比例,因相鄰權糾紛引發的問題比較突出。現就此類糾紛的處理,律師從法律角度給農民朋友提供點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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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牆的鄰家樹

李某與張某在同一村莊,均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有住宅,兩家住宅相鄰,張某住宅內栽有樹木,張某家的栽種的樹木枝繁葉茂,已長大成材,其樹木的枝幹伸到李某家的院子裡,嚴重影響李某家的通風、採光權,由於樹木距離李某家的住宅很近,對李某的房屋及人身造成潛在威脅,每年秋季李某的院子裡更是黃葉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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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苦不堪言,多次找到張某協商要求張某把該樹木砍掉,張某拒不同意李某的意見,李某諮詢他應該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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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

張某作為樹木所有人、管理人應保證自家栽種的樹木不影響相鄰權人的合法權益,該事件你最好通過你們村委會調解、協商處理;如協商不能,再考慮通過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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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縣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師:

安徽天聯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周衛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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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釋法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如果因權利的行使,給相鄰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危害的,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居民院落中栽種的樹木,如侵犯相鄰權人的合法權益、嚴重威脅相鄰權人的人身安全,相鄰權人有權要求樹木的所有人、管理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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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反映的具體內容,你和張某是鄰居,張某家栽種的樹木已嚴重影響你家的採光通風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相鄰建築物的安全,因為你與張某系鄰居,俗語講“遠親不如近鄰”,相鄰各方應該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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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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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太和縣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編 輯:程貫宇

策 劃:楊守清

審 核:王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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