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男子墜樓遭車碾壓死亡 法院判車主承擔70%主責

近日,江蘇南京鼓樓法院宣判一起“離奇”事故。一年前,一名吸毒男子從四樓墜落,遭後方汽車碾過,經送醫搶救無效身亡。事後死者家屬起訴車主,法院一審判決車主擔70%主責。

據南京日報10月15日消息,根據法院認定的事實,死者陳銘(化名)今年30歲,去年10月,他與朋友相約在鼓樓某小區內吸食冰毒。吸毒後,陳銘被突然響起的敲門聲驚動,在爬窗離開的過程中從4樓墜下。

此時已是深夜,陳銘墜樓恰好落在樓下一輛小轎車的車頭位置。小轎車的司機馮亮(化名)就在車內,但據他陳述,自己當時正在與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同事聊天,車窗關閉,車內音響也開著,他絲毫沒有察覺有人墜樓。

根據馮亮車上的行車記錄儀顯示,當天23時38分55秒,車輛在小區主樓北側停下,1分25秒後,陳銘從樓上墜落至車頭近前方大理石道路上,墜落時左上肢、頭部及左側身軀先著地,可以聽到人體墜落撞擊地面的聲音。

3分鐘後,馮亮駕車起步緩慢向前行駛,發現有異響後下車查看,但未能發現異常,於是回到車上繼續駕車向前緩慢行駛。直到23時45分40秒,馮亮再次下車檢查,終於發現了車下方的陳銘,隨即向後倒車並報警。

死因未明,家屬提起民事訴訟索賠百萬

陳銘被送往醫院,第二天救治無效後死亡,由於家屬未申請屍體解剖,屍表檢驗僅能確定陳銘死於全身多發性嚴重創傷。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意見認為,現有證據無法查清陳銘的死因究竟是墜樓還是轎車碾壓造成。

去年年底,陳銘的妻兒、父母向司機馮亮及車輛保險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認為這是一起機動車責任事故,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計110餘萬元。

該案經多次開庭,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認為陳銘死因是墜樓而非交通事故,拒絕賠付。司機馮亮則認為死者自身有過錯,墜樓原因不明。馮亮說,自己提前墊付了5萬元醫療費用,即便有責任,也應該是不超過20%的輕微責任。

陳銘的死因是墜樓還是遭碾壓?各方賠償責任應當如何確定?

責任怎麼劃分?法院先定死因後分過錯

審理中,法官通過走訪調查、模擬現場等方式進行了查證,經調取事故處理資料並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後,確認陳銘在被車輛推擠後、送醫治療過程中仍有微弱呼吸,認定該案屬於交通事故範疇。

根據現有證據,不能排除陳銘墜樓後直接產生的嚴重損傷會導致其最終死亡,原告放棄屍體解剖從而導致無法查明詳細死因,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結合病歷資料、法醫學鑑定書等證據,法院認定墜樓事實及被告駕車碾壓行為均為死者的死亡原因。

在死亡原因佔比上,法院認為,從高約11米處墜落至大理石地面且頭部先著地,在通常情形下,會造成嚴重的顱腦損傷,甚至死亡。根據死者存在重型顱腦外傷、多發顱骨骨折等傷情,應認定墜樓受傷是導致陳銘死亡的重要原因。法院酌定,陳銘墜樓在導致其死亡的原因力中佔比例為55%,被告駕車碾壓行為佔比例為45%。

確定了陳銘死因後,法院又從交通事故責任佔比進一步劃分。法院認為,被告在駕駛過程中臨時停車(發動機未關閉,車輛處於怠速狀態)約3分鐘並再次啟動車輛時,疏於觀察車輛前方情況,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以至於未能發現陳銘從樓上墜落,之後駕車碾壓陳銘,違反安全駕駛義務。另外,馮亮啟動車輛行駛過程中第一次行車受阻,停車下車察看時,不夠規範、仔細,未能及時發現陳銘,再次駕車向前碾壓,導致對陳銘的二次傷害。

但陳銘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意識到爬至窗外具有高度危險性,可能產生墜樓受傷甚至死亡的後果,最終墜落於小區主要通行道路上,陳銘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導致其死亡也存在過錯。

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法院認為被告馮亮應負交通事故70%的主要責任,死者陳銘負事故30%次要責任。

據此責任劃分,結合機動車投保情況和原告實際損失,法院最終確定,由車輛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三責險範圍內累計賠付原告3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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