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又紅又響”的老字號,我們可以用嗎?

以案釋法|“又紅又響”的老字號,我們可以用嗎?

以案釋法|“又紅又響”的老字號,我們可以用嗎?

老字號是我國傳統商業文化的重要載體和集中體現,經過百年發展和積澱,具有良好的口碑、久遠的歷史、深厚的內涵,已經成為我國傳統商業文化遺產的重要載體,是我國優秀商業文化的集中體現。近日,北京市政府出臺《關於推進北京老字號傳承發展意見》,多方位多舉措推進老字號的傳承與發展,使其在新形勢下重煥生機。

對很多商家來說,“老字號”是塊“又紅又響”的牌子,但是,“老字號”到底能不能用,又該如何用呢?我們來看看這三起關於“老字號”的商標侵權案。

01

以案釋法|“又紅又響”的老字號,我們可以用嗎?

老王麻子膏藥

——兄弟鬩於牆,外禦其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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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老王麻子膏藥”為哈爾濱市的地方老字號,第二代傳人王殿元的四個兒子通過註冊商標、使用字號等各種形式持續利用“老王麻子膏藥”及相關的商業標記。長子成立的王麻子研究所在第5類膏劑等商品上申請註冊“王麻子”商標。三兒子則認為大哥註冊的“王麻子”商標是“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應當予以無效。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長子與三兒子均對“王麻子”商標有使用權,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申請註冊商標,構成搶注,裁定長子申請註冊的“王麻子”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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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爭商標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認為,在傳承人父親去世後,該老字號相關利益歸屬不明,四子均繼承家族治病及製藥傳統技藝,繼續利用 “王麻子”等相關的商業標記,均應視為“王麻子”老字號的傳承人,均具有使用該字號的合法權益。雖然長子申請註冊商標的行為確有不妥,但如果簡單機械的將其行為歸入“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商標”的範疇,即否定了其傳承人的地位和作用,也割裂了當代傳承人之間的傳承關係,不符合立法目的,也不利於對老字號的保護。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無效裁定並判令重新作出裁定。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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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法律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目的在於糾正“惡意搶注他人所有的,與搶注人無關的,有知名度的未註冊商標”。 囿於歷史上生產力、生產方式的制約,我國老字號多以家族式經營為主,少有現代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更少有現代企業清晰明確的產權模式。因此,在保護具有歷史特殊性的老字號商業標記時,各傳承人如果彼此相爭,不但不利於老字號的健康發展,也容易導致他人“乘虛而入”。各傳承人應團結協作,摒棄各方之小利,共同發展,摒棄“鬩於牆”的不好作風與方式,將傳承不易的老字號越做越強。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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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盛雷牛肉

——多年停用"商譽中斷",老字號後人與商標權利人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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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興盛雷”商號來源傳說:呂洞賓題匾“興盛雷”

案情簡介

山西省平遙牛肉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平遙牛肉公司)於2008年申請註冊“興盛雷一口香”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9類 “肉、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醃製蔬菜”等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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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爭商標

雷某元主張雷氏家族在清代嘉慶年間至民國1933年即一直使用“興盛雷”商標,且具有較高知名度;第四代傳承人雷時雨曾於1964年至1990年曾在平遙牛肉公司工作,該公司理應知曉“興盛雷”品牌及傳承人的地位,擅自惡意註冊訴爭商標損害了作為雷氏家族後人的雷某元的合法權益,具有不良影響,應當予以無效宣告。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訴爭商標的註冊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予以維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認為,雷某元提交的證據雖能證明其為雷氏家族的後人,且“興盛雷”牛肉於解放前在平遙地區具有一定知名度。但雷某元家族自1956年後就未再使用過“興盛雷”商標,也無證據證明其家族部分成員使用“興盛雷”商標進行了牛肉經營,因此,該商標的影響和聲譽已經中斷。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平遙牛肉公司的申請註冊行為採用欺騙手段,或產生了不良影響。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求,維持訴爭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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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本條款所保護的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應當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持續使用並取得一定影響力,歷史上曾具有知名度的但長期停止使用、致使商譽中斷的商標不屬於本條款的保護對象。由於老字號作為商業標識具有的特殊性,其在較長的歷史傳承過程中,證明有持續的經營或者商譽的延續有較大難度。因此,鼓勵建議經營人多以經營日誌等方式對使用證據進行管理與保存,夯實老字號傳承的基礎。多方式激活老字號“活化石”與“金招牌”的作用,為其發展注入新活力。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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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春

——老字號被訴三年未使用,該如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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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馬某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申請撤銷“稻香春DAOXIANGCHUN及圖”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的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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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爭商標

商標局認定北京東來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東來順公司)提交的使用證據有效,決定對訴爭商標不予撤銷。馬某提出複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在案證據難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證明訴爭商標在2013年至2016年內在複審商品上進行了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決定應予以撤銷。東來順公司起訴認為,因其與案外人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公司就商標許可使用問題發生矛盾,導致無法獲得後者作為訴爭商標的被許可人使用訴爭商標的證據,訴爭商標在三年內進行了使用,應予維持註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認為,東來順公司約定將其享有“稻香春”商標排他許可給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許可範圍為“製造糕點、熟食,銷售食品、副食品”,雙方存在以“牌匾使用費”為名義的轉賬往來。稻香春使用商標經營的產品也見諸報端,還存在被列為北京著名商標的記錄。因此,鑑於“稻香春”商業標記歷史久遠、具有老字號屬性,在無相反證據佐證的情況下,能夠認定訴爭商標在複審商品上進行了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決定對訴爭商標的註冊予以維持。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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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撤銷制度,旨在對未投入使用或連續長時間停止使用的商標進行清理,防止商標資源的浪費,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同時也是對商標註冊人積極的督促,促使其對商標進行有效使用,以發揮商標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對於被註冊為商標、知名度與歷史延續更有跡可循的老字號商標,商標權人更應積極地留存和提交證據;在雙方或多方的商業合作中,應秉持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以更好推進、壯大老字號的發展。

(文中配圖來自網絡)

供稿:北京知產法院 何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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