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機裡撿錢近萬元,男子成小偷被罰2000元

長江日報融媒體10月24日訊(記者萬勤 通訊員張冰峰)

拿走別人不慎遺落在ATM機內的錢,是拾得遺失物?佔有拋棄物?還是盜竊他人財物?24日,長江日報記者從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提起公訴的3起類似案件的被告人均因盜竊罪獲有罪判決。

去年9月的一天,武漢市民夏某在ATM機進行存款操作時,未操作完成便匆匆離開。發現存款沒有到賬的夏某找銀行核實,經監控發現,夏某放入機器內的9900元被在其身後排隊的徐某拿走。後徐某因害怕,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雖然徐某主動投案,但對徐某是否構成盜竊罪,還存在一定的疑問。因為徐某拿走的是遺忘在ATM機內的錢,是否屬於拾得遺失物?又是否屬於侵佔呢?根據法律規定,拾得遺失物並不構成犯罪,而侵佔罪則是自訴案件,需由受害人自己到人民法院起訴。

焦點在於儲戶夏某的9900元是否脫離了管理和佔有。檢察官認為,根據ATM機運行規則,如果機器內的錢沒有被操作者取走,會在短時間內自動被吞入,應屬於銀行佔有和保管。因此,雖然錢的所有人因失誤沒有將錢存入卡內,但該筆錢並未脫離銀行的佔有和保管,因此徐某拿走處於他人合法佔有之下的財物應構成盜竊罪。由於徐某盜竊金額9900元,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罰金2000元。徐某因為是自首,所以判得輕。

無獨有偶,今年1月、4月,又相繼發生兩起同樣的案件,都是存款人操作失誤,將錢落在ATM機內,被其後操作的人拿走。經江夏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徐某和另外兩起案件的嫌疑人張某某和周某某均構成盜竊罪,分別對三人提起公訴。後經人民法院判決,張某某、周某某也均因盜竊罪被判處刑罰。張某某盜竊2500元,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2000元。周某某盜竊4700元,拘役三個月,罰金2000元。他也是被抓獲的,但是初犯,所以判得相對較輕。

檢察官提醒,操作ATM機一定要按提示進行,確保存款、取款程序全部完成並取回銀行卡後,才能離開ATM機。尤其是年輕人要教會老年人使用ATM機,確保財產安全,不給“撿漏”者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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