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346萬,向多人賣官 紅河州發改委原主任黃兆坤被判8年

當縣委書記長期賣官、長期為開發商進行利益輸送、在建築工程承攬中給予關照……

近日,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對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主任黃兆坤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受賄346萬元人民幣,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65萬元。

資料顯示,黃兆坤的仕途軌跡基本是在紅河州,曾任紅河州瀘西縣委書記、紅河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紅河州城鄉規劃局局長。從2005年至2016年11年間,黃兆坤利用手中權力,將貪婪之手伸向開發商、建築老闆和下屬。想拿工程,要給錢;想要晉升,逢年過節同樣要“進貢”。

受賄346萬,向多人賣官 紅河州發改委原主任黃兆坤被判8年

黃兆坤:男,曾任紅河州瀘西縣委書記、紅河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紅河州城鄉規劃局局長、雲南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正處級)。

11年受賄346萬多

長期為建築商進行利益輸送

紅河中院的判決書顯示,在2005年至2016年初期間,黃兆坤先後多次收受18人給予的現金共計3343093.65元和20000美元(摺合人民幣122375元),合計約346萬元人民幣。

記者發現,建築工程領域是黃兆坤受賄重災區,數家公司身影頻頻出現。雙方利益輸送關係少則維繫1年,多則長達10年。至於金額,少則數萬元,多則上百萬元。

比如2006年至2012年,黃兆坤接受瀘西縣意成經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關於在瀘西建立混凝土攪拌站、購地開辦駕駛員培訓公司等事項的請託,併為李某利用中樞建築建材總公司資質承攬保障性住房等工程提供幫助,分別在瀘西縣委辦公樓宿舍、紅河州住建局辦公室等地4次收受李某給予的共計112萬元。

李某在供述中說,為了在工程項目和駕駛員培訓學校用地等事項上獲得黃兆坤的關照,他在瀘西縣委辦公樓宿舍、紅河州住建局辦公室等地,先後4次分別送現金50萬元、40萬元、20萬元、2萬元,共計112萬元給黃兆坤。

2006年至2016年年初,黃兆坤為瀘西天龍實業有限公司承攬瀘西縣轄區內公租房、保障性住房等工程提供幫助,分別在瀘西縣城內、蒙自市龍泰花園其家中等地7次收受該公司法人代表戴某給予的現金共計12萬元。

當縣委書記賣官

收受多人賄賂金額超百萬

除了收受開發商和建築老闆的賄賂外,黃兆坤還公然“賣官”。

從紅河中院的判決書顯示,2005年至2007年,黃兆坤在擔任瀘西縣委書記期間,陶某為了職位提升,在瀘西縣委辦公室、箇舊市人民醫院等地,先後4次送給黃兆坤現金36000元。

陶某說,當時黃兆坤是瀘西縣委書記,為了和書記搞好關係,希望黃兆坤對他工作給予支持和關照,就想到送錢後,能得到黃兆坤的提拔和關照,後來,他確實被提拔了。

小戴當年是瀘西縣委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瞭解到陶某通過送錢得到提拔後,小戴也開始送錢給黃兆坤,先後11次以逢年過節的名義送黃兆坤現金78000元。小戴送錢後,也得到了提拔。

據公訴人指控,黃兆坤在擔任瀘西縣委書記期間,除了賣官給陶某和小戴外,還為小吳、小劉、小周、小王等多人買官,從中獲取利益,每個人員的提拔,都要收取6萬到21萬元不等賄賂款。據統計:黃兆坤在擔任瀘西縣委書記期間,對下屬賣官這項受賄,超過了百萬元。

對此,黃兆坤在答辯時稱:“起訴書指控的賣官事實的性質不應認定為受賄”,他認為這些公職人員逢年過節送錢,屬於禮尚往來,不應該認定受賄。

紅河中院判決書表示,法院審理查明,送給黃兆坤財物的劉某等多人,均屬於與黃兆坤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劉某等人利用逢年過節等機會,多次送給黃兆坤財物,其目的是為了在工作安排、職務調整等方面獲得黃兆坤的照顧,與黃兆坤的職權密切相關,並非正常的人情往來,黃兆坤在主觀明知的情況下予以收受,其行為應當認定為受賄。至於黃兆坤收受賄賂後是否實際為對方謀取過或謀取到利益,均不影響黃兆坤受賄犯罪的成立。

黃兆坤退繳的3465468.65元,屬於受賄贓款,依法應予沒收。

同時,黃兆坤經辦案機關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於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黃兆坤到案後積極退繳全部贓款,並主動履行部分財產刑,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紅河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黃兆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65萬元。檢察機關扣押的被告人黃兆坤受賄全部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