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解讀

文 | 凌霄 合夥人 何博 匯業律師事務所

近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土壤汙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土壤汙染防治法》是我國首次制定土壤汙染防治的專門法律,填補了我國汙染防治立法的空白,完善了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汙染防治的法律制度體系。該法就土壤汙染防治的基本原則、土壤汙染防治基本制度、預防保護、管控和修復、經濟措施、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重要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以下是對《土壤汙染防治法》重點內容的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解讀

一、 落實土壤汙染防治的政府責任

《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土壤汙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土壤汙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內容。

同時,《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七條確立了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同時,由各級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其他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管理體制,以避免“九龍治水、多頭管理”可能導致的監管真空弊端。

二、 建立土壤汙染責任人制度

《土壤汙染防治法》在“誰汙染,誰治理”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通過理順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過程中相關主體的責任、強化汙染者責任,促使土壤汙染防治追責主體更加明確。

《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四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防止土壤汙染的義務;同時,鑑於土壤汙染防治的特殊性,《土壤汙染防治法》特別強化了土地使用權人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時的保護土壤義務,規定其應當對可能汙染土壤的行為採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對土壤的汙染;

《土壤汙染防治法》在第四十五條中確立了按照土壤汙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和政府的先後順序承擔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的基本制度框架,並且在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詳見下文)中明確了土壤汙染責任人變更及不明確或有爭議的情況下責任人如何確定的問題,以避免土壤汙染因責任主體不明、追償不到位導致修復不及時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土壤汙染責任人變更的,由變更後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履行相關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四十八條:土壤汙染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農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建設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 建立土壤汙染狀況普查和監測制度

《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其他主管部門每十年至少開展一次全國土壤汙染狀況普查。為了彌補普查時間跨度較大的不足,該條還規定了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業、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土壤汙染狀況詳查。

《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壤汙染狀況監測制度,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土壤環境監測規範,統一規劃國家土壤汙染狀況監測站(點)的設置。

與此同時,《土壤汙染防治法》還特別規定了應當進行重點監測的農用地及建設用地的情形,以建設用地為例,對於曾經用於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曾用於固體廢物堆放、填埋的、曾發生過重大、特大汙染事故的,要求相關部門對其進行土壤汙染情況的重點監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解讀

四、 建立土壤有毒有害物質的防控制度

為了從源頭上預防土壤汙染的產生,《土壤汙染防治法》強化建立土壤有毒有害物質的防控制度:

《土壤汙染防治法》強化了企業源頭預防的義務,規定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避免土壤受到汙染。另外,《土壤汙染防治法》還特別強化了對礦產資源開發、汙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和固廢處置企業以及農業投入品的管理,以從源頭防治土壤汙染;

另一方面,《土壤汙染防治法》明確要求制定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和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並強化了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的責任。同時,根據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和其它有關情況確定併發布土壤汙染重點監管行業名錄和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名單,並對重點監管行業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對重點監管單位提出了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建立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制度、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並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防控要求,並要求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築物、構築物的必須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汙染防治工作方案,並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五、 建立土壤汙染的風險管控和修復制度

《土壤汙染防治法》也特別強化落實了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制度,並根據不同類型土地的特點,分別規定了對農用地和建設用地進行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不同制度和措施:

針對農用地,《土壤汙染防治法》建立了分類管理制度,即按照土壤汙染程度和相關標準,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針對不同種類的農用地,分別設置了不同的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如對於列入嚴格管控類的農用地,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採取調整種植結構、退耕還林還草、退耕還溼、輪作休耕、輪牧休牧等風險管控措施;

對於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防治法》建立了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制度,即由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將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並根據風險管控、修復情況適時更新。對於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此外,《土壤汙染防治法》還規定了土壤汙染責任人對列入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地塊應當採取的風險防控和修復措施,以及修復工程的實施程序和修復中的汙染防治要求。

六、 建立土壤汙染防治基金制度

由於土壤汙染治理經費數額巨大,單單依靠土壤汙染責任人或僅靠國家財政支持對土壤汙染進行修復困難較大。對此,《土壤汙染防治法》規定國家建立土壤汙染防治基金制度,設立中央土壤汙染防治專項資金和省級土壤汙染防治基金,主要用於農用地土壤汙染治理和土壤汙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或者消亡的土壤汙染治理以及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同時規定對《土壤汙染防治法》實施之前產生的,並且土壤汙染責任人無法認定或者消亡的汙染地塊,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承擔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可以申請土壤汙染防治基金,集中用於土壤汙染治理。

同時,《土壤汙染防治法》明確了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項目的信貸投放、從事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單位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措施,這些措施與土壤汙染防治基金制度的並行實施,對於土壤汙染治理行業的從業企業無疑是極佳的發展機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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