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除學生欺凌毒瘤,不能只以學校為主

​近年來,學生欺凌問題已成為危及校園安全的一大毒瘤。據法制網輿情數據,2017年全年被曝光且引發一定關注度的校園侵害案件共計92起。其中,校園暴力、欺凌類事件最多,共57起,佔比62.0%;九成以上的校園侵害事件造成了人身傷害的後果,因暴力行為致死的案件佔比達到12.0%!

根除學生欺凌毒瘤,不能只以學校為主

那麼,什麼是學生欺凌?

在教育部等十一部門聯合印發的《加強中小學欺凌綜合治理方案》中,這麼定義學生欺凌:

中小學生欺凌是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這個定義明確了這麼幾點:

  • 學生欺凌不僅發生在校園內,也包括校園外;
  • 主體應當是學生之間,如果有社會上的人參與性質就發生了改變;
  • 必須是蓄意或者是故意,無意或過失造成的傷害不算;
  • 必須是實施欺負、侮辱並且造成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開玩笑、嬉鬧等不算。
根除學生欺凌毒瘤,不能只以學校為主

怎麼治理?《治理方案》明確,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

1.認定程序

  • 首先由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行為進行認定,確為欺凌事件的進入處理階段;
  • 不同意認定結果的,可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視情況組成調查小組複查;
  • 如果調查中發現是涉法涉訴案件納入相應法律程序辦理。

2.懲戒措施

  •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
  • 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可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凌學生予以訓誡;
  • 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
  •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

不過,情節的認定沒有可度量的具體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發生了欺凌事件的地方有時為了消除影響,會有意降低情節的嚴重性,把犯罪降格成違法甚至過失,不用《刑法》等條款去嚴加懲處而是隻以行政處罰或民事賠償來適用,從公訴變成私了;甚至還有通過年齡造假、心理疾病造假等違法手段幫助犯罪學生逃脫法律責任的荒唐行為。

根除學生欺凌毒瘤,不能只以學校為主

學生欺凌,究竟怎麼定性才更合理合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一些條款是否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的變化,對一些害群之馬的保護是否已經變成了縱容?實質上造成了一個又一個不受懲戒和約束因而肆無忌憚的小惡魔!

這對於絕大多數未成年學生來說是否構成了潛在危險?或者有些孩子已經受到了不法侵害卻不能主張正當權利?這是否為了保護極少人而犧牲了多數人的合法權益?這是不是顯失公平呢?

法律固然應該有其穩定性,不能隨意變更,但是一旦出現不能適應外部環境的新變化,還是及時修正為好。

根除學生欺凌毒瘤,不能只以學校為主。希望有關部門充分考慮民情民意,拿出更結合實際的法律法規,讓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有法可依,在教育領域真正踐行全面依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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