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印發
《山東省耕地保護激勵暫行辦法》,
計劃明後兩年,
每年對耕地保護工作成效突出的
100-200個鄉(鎮)政府給予資金獎勵,
這些資金70%以上要用於
保護耕地突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單村受獎不超過10萬元。
這是我省首次建立耕地保護激勵制度。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耕地保護激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自然資規〔2018〕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山東省耕地保護激勵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18年12月14日
《山東省耕地保護激勵暫行辦法》
《辦法》規定,明後兩年省財政每年拿出約2億元用於耕保激勵,首批激勵資金已列入明年的財政預算,根據今年的耕保成效,明年將首次兌現獎勵。
據瞭解,這些激勵資金來自於省級調劑補充耕地指標收益,“取之於土”也要“用之於土”。我省規定,鎮村得到的激勵資金,只能用於農田基礎設施後期管護與修繕,耕地開發和耕地質量提升和永久基本農田建設與保護。
《辦法》獎勵耕保成效突出的鎮村,可以緩解以往農田基礎設施項目後期缺乏管護資金、“重建輕管”的問題。
主管部門也可通過激勵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績效評價等抓手,引導和督促鎮村建立農田基礎設施的長效管護機制,發揮其長期效益。讓保護耕地突出的鄉鎮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政治上“受表揚”、經濟上“得實惠”,有利於調動各級保護主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保護好耕地資源,不斷提升耕地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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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耕地保護激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障糧食安全,建立健全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耕地保護激勵機制,調動各地保護耕地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佔補平衡的實施意見》和《山東省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保護激勵,是指依據市、縣(市、區)、鄉(鎮)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考核結果,每年對耕地保護工作成效突出的鄉(鎮)政府給予資金獎勵,該資金主要用於激勵耕地保護突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 省級耕地保護激勵資金從省級調劑補充耕地指標收益中統籌安排。省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牽頭負責對全省耕地保護工作進行考核評價,於每年9月底前依據評價結果提出省級耕地保護激勵資金預算安排建議,按要求編制年度項目績效目標,並對耕地保護激勵資金進行跟蹤問效;省級財政部門對省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申報的預算安排建議進行審核後,列入省級財政年度預算,經批准後執行。
第四條 省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山東省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對各市的考核結果,綜合各市對縣(市、區),縣(市、區)對鄉(鎮)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情況,提出省級激勵對象名額分配建議。受激勵的鄉(鎮)政府由各縣(市、區)評價推薦,各市根據分配名額評價確定。省級耕地保護激勵結果在省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第五條 省級耕地保護考核評價的主要內容:
(一)耕地保有量任務完成情況;
(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完成情況,包括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劃定情況、永久基本農田佔用和補劃情況;
(三)耕地佔補平衡完成情況;
(四)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完成及後期管護情況;
(五)補充耕地省級統籌情況;
(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情況;
(七)耕地保護長效機制等制度建設情況;
(八)其他與耕地保護相關的工作完成情況。
各市、縣(市、區)在評價確定省級激勵的鄉(鎮)政府和鄉(鎮)確定使用激勵資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時,應側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和保護效果。
第六條 取消激勵資格的情形。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市、區),取消所轄鄉(鎮)激勵資格。
1. 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耕地佔補平衡、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等主要指標有一項未按規定完成的。
2. 因土地違法問題被自然資源部、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濟南局、省政府、省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約談或問責的;省級以上典型案件掛牌督辦的;被省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確定為執法監察重點監控縣(市、區)的;經查實確有重大土地違法違規事實的。
3. 耕地保護與建設、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專項資金使用有重大違紀違法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予激勵。
1. 耕地保護不力,有棄荒撂荒等行為的;
2. 違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
3. 存在土地違法,未整改到位的。
第七條 全省每年確定100—200個鄉(鎮)作為省級激勵對象,對受省級激勵的鄉(鎮)政府給予適當獎勵。
第八條 受省級激勵的鄉(鎮)政府應將不低於激勵資金的70%用於本轄區內耕地保護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鄉(鎮)政府應根據獎勵應具備的條件,區別轄區內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任務規模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資金。用於單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激勵資金不超過10萬元。
第九條 省級激勵資金納入鄉村振興重大工程專項“資金池”,通過轉移支付下達各有關縣(市、區)。
第十條 省級耕地保護激勵資金用途。
(一)農田基礎設施後期管護與修繕。主要用於農田範圍內的溝、渠、路、井、橋、涵、閘、電等基礎設施的管護與修繕。
(二)耕地開發和耕地質量提升。主要用於耕地佔補平衡項目建設,培肥地力;
(三)永久基本農田建設與保護。主要用於保護標誌標識的更新更換。
第十一條 激勵資金嚴格禁止用於單位和個人發放工資、津補貼或獎金等支出。省級耕地保護激勵資金使用方案應列入鄉(鎮)、村政務信息重大公開事項,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應組織同級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耕地保護補償激勵具體規定,加強對耕地保護激勵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對激勵資金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違規扣留、超範圍分配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等違法違紀行為,一經查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接受耕地保護激勵資金的鄉(鎮)政府和使用激勵資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對騙取、截留、擠佔、挪用、虛列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省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於每年9月底前,對上一年度耕地保護激勵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結果按有關規定進行公開,同時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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