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不服提起訴訟法院會如何處理?

業主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不服提起訴訟法院會如何處理?

審判實踐中,經常發生一些業主以其沒有參加小區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會議為由,提出與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事項相反的意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8條第1款和《物業管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同時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專家的指導意見,我們認為,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只要是在符合法定出席人數和表決人數的情況下,作出的涉及本小區管理事項的決議,在決議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對本小區的全體業主都發生效力,具有約束力。凡是本小區的業主均應當依據該決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單個業主或者部分業主以其未參加會議為由提出撤銷決議的訴訟請求,法院不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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