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坑你坑誰?招標文件中容易埋伏的12個“陷阱”


招標文件中容易埋伏的12“陷阱”

陷阱1:

資格審查設置不嚴謹,“粗製”影響公平

在實際操作中,審查不嚴謹是招標文件的常見災區。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採購人沒有考慮周全而疏忽了條款的細節設定;另一方面則是某些採購人故意將此項條件寫得含糊,暗示某特定的供應商中標。不論以上兩種情況基於哪種原因,都容易導致某些供應商在招標文件中產生“擦邊球”行為。

據中部某省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的一位工作人員稱,由於在招標文件中沒有寫明審查的具體事項,導致某些供應商在經營範圍、技術等條件方面問題頻出。比如,一家沒有該招標項目經營權的供應商,單憑一項類似的經營名稱就順利參與了投標,或者本來沒有該招標項目經營範圍的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先寫上符合該招標項目的經營範圍、技術等條件,之後在投標期間按照招標項目的要求臨時更改公司的經營範圍等。這兩種情況的出現均與招標文件在審查方面的“粗製”有關,讓本不符合條件的供應商順理成章地參與了投標。

解決方案

嚴謹的資格審查條件可以減少“臨時抱佛腳”“擦邊球”等情況,尤其是有些供應商為了硬套招標項目,臨時擴大其營業範圍,其質量和能力是很值得懷疑的,存有這種行為的中標供應商將會帶來非常惡劣的後果。針對這種情況,有業內人士建議,採購人或代理機構應在招標文件中對審查資格作出嚴謹的限制性條件,並闡述清楚。比如,供應商參與投標時,其營業執照能否在某個時間段禁止更新;如果確因營業執照到期必須更新的,該供應商應當在投標文件中闡明更新的理由和更新後的資質、能力證明等。

陷阱2:

資格性審查與符合性審查不明確,“張冠李戴”的現象時有發生

據一位招投標代理公司的負責人表示,因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要審查的時間、內容、主體是不同的,為了保障文件的封閉性,一般而言,要求兩者的材料分開裝,可是在實際操作中,卻經常收到混裝弄錯的材料。而且,有的招標項目會收到成千上萬份投標文件,有些材料是有密封要求的,一些混裝的文件沒法拆封,而且也顯示的是錯誤材料,這種情況將導致審查不符合資格要求,投標無效。

那麼,如何區分這兩項審查呢?該負責人進一步作以詳解,資格性檢查是指依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文件中的資格證明、投標保證金等進行審查,以確定投標供應商是否具備投標資格;符合性檢查是指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從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作出響應。除了兩者的內容不同外,兩者審查的主體也是不同的。資格性審查的主體是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符合性審查的主體是評標委員會。因為環節不同,兩者審查的時間也是不同的。一旦投標文件混裝弄錯,從環節、內容、主體而言都是錯亂的,投標無效幾乎是“板上釘釘”的事情。

解決方案

由於有些供應商不瞭解審查流程,才會對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分不清,如果招標文件能事前給予說明,將會減少“張冠李戴”的錯誤。上述負責人繼續表示,採購人或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此項內容時可以明確提出分裝要求,並告知投標人嚴重後果,以提高投標人對兩項審查的區別和重視。

陷阱3:

有些專業性強的審查有名無實

“對投標人的審查是一項細緻的工作,想要做好並不容易。一般而言,資格性審查集中在經營資格、專業資質等方面;符合性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投標函、投標保證金、法人代表授權人、有關資格證明文件等符合招標文件的內容。”上述中部某省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不禁感慨,“有些專業性很強的招標項目是需要專業的技術才能鑑別和審查。對審查複雜的情況,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並不具備與之相匹配的專業能力,有些專家也許只是某個領域的專家,並不能完全瞭解審查的全部內容,也就無法對該項審查作出正確的判斷,尤其在評審專家有限的時間內,工作難度更大了。”

解決方案

審查可以藉助“外援”,即聘請法律、技術、測評等外部領域的專家參與到審查中來。但是聘請的專家數量比例、專業能力、資格條件也須在招標文件中進行說明,尤其需要給出一定的限制條件,比如,外聘的審查專家不得與投標項目有關,也需要與評審專家相分離,以避免串標、圍標。

陷阱4:

加分項或成隱形“門檻”

加分項一直被視為投標的“額外紅利”,加分項是對投標人的業內影響力、資格的鼓勵和認可,對中標結果影響重大。記者採訪了多家代理機構,發現“加分項”是他們共同提到的容易出現偏差的地方,他們幾乎一致認為,加分項被列入招標文件中將存在影響市場公平的風險,而且很容易遭到質疑和投訴。

受訪者中的一位代理機構的負責人表示,如果將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那麼一些新成立的公司或是中小微企業將會處於競爭弱勢。如此循環下去,結果就是,資歷老、業績高的大企業將越來越有招標市場,而那些新企業、中小微企業幾乎很少有機會能夠進入採購市場。這與我國當前扶持中小企業參與採購活動是相悖的,也不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也有另一家代理機構對此提出了相反的看法,他指出,為了保障項目實施的質量和效果,有些技術、專業要求高的採購項目確實需要看投標人的業績、獎項的,這也可以在相關法律中找到依據,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釋義》,從採購項目專業特點和實際需要來看,可以設置全國性的非特定行業的業績或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是中標、成交條件。基於現實而言,採購人或代理機構如何在成千上萬份投標文件中以最快的速度篩選出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呢?加分項就是一個很好的抓手,況且投標人有能力證明自己能夠承擔起採購項目,這與招標人的招標需求相匹配,何樂而不為呢?

解決方案

中部某省的一家代理機構針對以上兩種觀點採取了比較“中和”的解答,他建議,業內能否有一套除去業績和獎項等加分條件以外、又能足夠證明投標人資格和能力的評價體系呢?比如,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可以從質量、信譽、履約承諾方面作出保障,以此避免業績、技術等作為加分項所引發的爭議。

陷阱5:

對加分項的時效性未作說明

有專家如此表示,招標文件常常編制不了太細,在規定業績、獎項等方面也經常忽略了對時效性的限制,因業績、獎項的“紅利”作用很大,故而也常常誘發了某些投標人的失信行為。比如,有些供應商將幾年前的業績、獎項等加分材料直接寫進標書裡,儘管其時效性已過,但是隻要有投標就反覆用這些資料,這種行為不僅影響了市場公平,而且阻礙了招投標行業的誠信建設。

解決方案

針對上述矛盾,該專家進一步指出,在招標文件中應詳細列明加分項的有效性,包括投標人需要提供業績、獎項等的有效期限、印發單位權威性與採購項目的利弊關係說明等。

陷阱6:

付款時間有“伎倆”

記者在採訪中得知,供應商在閱讀招標文件的付款方式、付款時間等條款時,如果招標文件未寫明付款日期或方式,供應商都會慎重投標,尤其是小企業,這主要是擔心年初的招標項目其付款時間可能是年末,甚至是較為長線的分期付款方式。而如果招標文件沒有付款日期的保障,也會存在拖至一年甚至更久的付款風險。小企業是無力承擔前期資金投入的,更何況是那些採用了貸款等融資方式的供應商,他們更無力承擔了。“事實上,‘拖延’付款時間就相當於給投標人設置了隱形‘門檻’,而這種‘門檻’又恰恰成為了一些指定供應商的通行票。換言之,當大部分供應商因無力承受前期資金成本負擔而不得不放棄投標時,指定的供應商便可以‘大行其道’了。招標人對指定的供應商在資金支付日期和方式上也許是寬鬆的,而那些被限制在外的投標人也無法知曉。”東部某省一位招投標公司的相關負責人表示。

解決方案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二十條對此也作了相關規定,即,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採購資金的支付方式、時間、條件。為保障招標市場的公平公正,採購人或代理機構可在編制招標文件時詳細列明付款時間、方式等具體條款,且付款時間和方式應當符合常理。

陷阱7:

檢測或檢驗報告缺乏權威性

產品的檢測或檢驗報告作為產品質量的重要衡量因素,一般與採購項目需求相適應。根據87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的,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樣品製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需要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的,還應當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內容等。“一般而言,檢測或檢驗交由第三方去操作,而檢測或檢驗機構是否具有權威資格、其頒佈的證書能否代表行業觀點等這些要求一般在招標文件中沒有作具體要求,這就會使得一些沒有權威性和技術能力的中介組織隨便頒發給某個供應商一個檢測認證或報告,而該供應商就拿著該檢測認證或報告去參與了投標。”廣東省一家從事生物實驗器械生產的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

解決方案

“建議採購人和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檢測內容、檢測機構,否則即便是有檢測報告和認證,也是沒有價值的材料,甚至誤導了評審專家的判斷,但也不應將特定檢測內容或檢測機構作為評審因素,以此限制或排斥能提供滿足採購需求的其他檢測或檢驗報告產品的潛在供應商。”該負責人稱。

陷阱8:

評審專家主觀分值未量化

為保障評審環節公平公正,近年來,國家不斷出臺相關規定,對商務、技術等評審因素不斷進行細化和量化,尤其87號令對此進行了比較細緻的規定,如第五十五條指出,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和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後服務等;商務條件和採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並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100;評標總得分=F1×A1+F2×A2+……+Fn×An……。由此觀之,87號令對評審因素用以嚴謹方式以保障評標公平。

有業內人士對此透露,有些招標文件常常忽略了對評審專家主觀評審因素的細化和量化,評審專家的自主裁量權較大,最終評審專家沒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評分。評審專家的主觀因素包括哪些內容呢?大致包括,對項目的理解與規劃、項目的概念設計、項目實施、項目建設等無法用具體客觀依據所證實的內容。通常情況下,招標文件對評審專家的主觀評審因素只是單純地說明總體要求,而沒有對某項內容進行細化並對應分值,一般是由評審專家自行認定優、良、一般的等級。

解決方案

招標文件是保障評標過程公平的第一道關,如果在招標文件中的規定不嚴謹,在實際操作中就很容易出現問題。為避免評審專家自主裁量權過大的風險,編制招標文件的單位可以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對評審專家的主觀評審因素進行細化和量化,列明不同等級的具體評審標準,並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以保障評審環節公正、客觀。

陷阱9:

同一條件條款反覆使用

圍標、串標是屢禁不止的“頑疾”,業內也總結了多種方法來幫助投標人練就一身“慧眼識金”的本領,而一些隱性的不公平條款並非一眼能夠看清,比如,有些招標文件把資格性審查的條款又充當了評審環節的條款,而且這樣的“陷阱”容易被人忽略。

解決方案

“如果將一項審查條款又用作評審因素中的加分條件,將嚴重存在串標嫌疑。”有專家如此指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以下簡稱“87號令”)第五十五條對此已經做了明確規定,即,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此條款就是為了防止一項條款多次使用、保障評審公平。有些招標文件對此設有‘陷阱’,而且投標人也不太會注意。”

陷阱10:

含糊處理允許偏離項數

公開招標不同於其他採購方式,其他採購方式可以選擇在某項實質性條款不滿足的情況下,可就實質性內容進行多輪談判、協商,而公開招標是一次性列明條件款項。中部某省一家代理機構相關負責人對此表示,公開招標在項目的特殊要求下,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了符合性條款和一般性條款,一般性條款可理解為除了審查條款以外的條款,比如,參數、技術、材質等比較瑣碎的要求。

通常情況下,招標文件會設置允許偏離項數,而允許偏離項數的內容和數目則對投標人有很大影響。這個問題怎樣理解呢?該負責人進一步解釋,如果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偏離項數為10項,也就是說,在條款中達到10項不符合招標項目要求的,就會被確定為投標無效;而如果允許偏離項數為5項,表明在條款中達到5項不符合招標項目要求的,就會被確定為投標無效。由此觀之,因允許偏離項數的不同,對投標人的篩選標準也不同。

一般性條款主要包括參數、型號、材質、技術、規格等這些瑣碎、細碎的內容,一般情況下,多數投標人在投標時會按照正常標準去投標,如果招標人在這些條款中稍作改動,多數供應商則無法從大量的數據中核對參數,因此,在不瞭解採購人真正需求的情況下,多數投標人將被採購人淘汰。如果採購人將其改動的參數告知了某家供應商,該供應商就會成為少數符合條件的投標人。

解決方案

允許偏離項數和內容的設置是招標文件中的另一個隱形“陷阱”,採購人或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中需要明確允許偏離項數。在87號令中也可找到相關依據,第二十條規定,對於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並以醒目的方式標明。除此,投標人在審讀招標文件時須仔細閱讀招標項目的一般性條款,避免掉入“陷阱”。

陷阱11:

非製造商證明文件“霧裡看花”

投標人一定是採購項目的製造商嗎?答案是否定的。“有些投標人沒有生產採購項目的製造權利和能力,但其作為製造商的代理參與投標。這種情況是存在一定風險的。前段時間,我們辦公室就收到了類似的投訴案件。A投標人沒有拿到B公司(製造商)的授權,卻冠以拿到了B公司的授權之名參與了投標,而且中標。後被B公司發現,便揭發A投標人沒有授權書的事實。”中部某市級財政部門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講述,“後來,經研討此案例的原因得知,是由於招標過程缺乏對非製造商證明的嚴格把關所致。”

解決方案

87號令對“廠家授權問題”在第十七條中作了相關規定,即,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該負責人接著對此解釋,87號令此條款規定的是避免以授權作為資格條件而影響市場公開公平,而非以誠信為代價虛報拿到生產廠家授權。

那麼,招標文件中能否要求投標人提供廠家授權、廠家授權能否作為加分項嗎?有專家表示,採購人不應該在招標文件中提出這種要求,也不支持作為加分項,如果對投標人提出廠家授權或者作為加分項,本質上就相當於交由廠家去操控投標了。比如,廠家將授權給一個投標人,那麼該投標人中標的幾率就會增大,這對其他投標人並不公平。

陷阱12:

驗收環節標準難尋

驗收是對採購項目的最後把關,驗收的標準和追責缺乏嚴謹,採購人或代理機構也同樣會掉進“陷阱”裡。比如,一項採購項目的型號和參數,並沒有達到採購項目的要求,但由於在招標文件中沒有詳細規定驗收的具體內容、驗收人員與驗收內容相匹配等具體操作性強的要求,有些供應商也會利用這些漏洞。

我國相關法律對驗收環節作了較為嚴格而全面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再如,87號令第七十四條規定,採購人應當及時對採購項目進行驗收。採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參與驗收的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的意見作為驗收書的參考資料一併存檔。

經採訪相關人士得知,在實際操作中,由於採購人對型號和參數的匹配情況並不是很瞭解,有些供應商故意把正確的參數、錯誤的型號混搭著交差,再加之,採購人或代理機構對有些項目又缺乏參數、技術等專業檢驗能力,所以,採購的產品很容易矇混過關。即便某些特殊的採購項目是需要第三方參與驗收的,但大部分採購的項目還是由採購人主要負責驗收,因其缺乏對參數、型號、技術的專業把關,而最後導致驗收草草了之。

解決方案

採購人或代理機構應在招標文件中詳細列明驗收人員的要求、驗收的具體條款、驗收環節出現錯誤時如何補救和追責等具體內容,這不僅能夠促使招標文件更加科學規範,而且能夠提高各方採購當事人對驗收環節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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