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創業者在創業時可能都遇到過這種困惑: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創業到底該選擇哪種組織形式呢?
這四種組織形式各有什麼優缺點,不同的創業者應該選擇什麼樣的組織形式呢?
1.四種組織形式
公司
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規模比較大,我國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有限責任公司是經濟生活中最常見的組織形式,也是初創企業選擇最多的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股東只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的經營風險,出資額以外的財產不受影響,有限公司對風險的隔離對於創業者具有天然的吸引力。此外,有限公司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有利於企業擴張和保持連續性,能夠保證公司經營的穩定和長遠發展。
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都至少有1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個人或家庭依法經核准登記,以個體財產或家庭財產為經營資本,在法定範圍內從事工商業經營的一種特殊民事主體。
2.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合夥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個人獨資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個體工商戶適用《個體工商戶條例》。
黃律師解讀:從適用法律上來看,四種組織形式是完全不同的。
(2)承擔的責任不同。
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公司的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不具有法人資格,它們不能獨立承擔責任,當出現資不抵債情況時,創業者(合夥企業裡的有限合夥人除外)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黃律師解讀:有限責任公司的創業者面臨的風險更小。
(3)稅負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需要雙重繳稅,公司盈利後首先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在取得分紅後還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因並不具備法人資格,創業者只需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即可,稅負較低。
黃律師解讀: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比有限責任公司稅負低。
(4)組織結構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需按照《公司法》規定,建立治理結構(如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健全財務制度(如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等)。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設立、內部架構、註銷程序等都相對簡單。
黃律師解讀:有限責任公司制度架構相對完善,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比較簡單。
(5)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產生的民事責任由總機構承擔,而個體工商戶不能設置分支機構。
3到底選擇哪種形式?
對創業者來說,如果規模相對較大,涉及生產貿易,未來有債務風險和擴張計劃等,最好採用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
如果業務模式單一、經營風險較低,一般不會有較大的債務風險,且未來無擴張計劃的組織,採用非公司制的形式可能更為適合。
有增資擴股傾向,又不想承擔較高稅負的,可以採用合夥企業的組織形式。資本市場裡的私募股權投資(比如VC、PE)等創投企業一般採用有限合夥制。
人員較多,技術單一,產量較多,債務風險較低的,採用個人獨資企業。
業務非常單一的,採用個體工商戶,小區樓下的商鋪一般都是採用個體工商戶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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