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女人犯罪是怎樣接受懲罰的?

小劍啊


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是中國曆代統治者一再宣揚的宗旨,但真的“同罪”嗎?如果有人真的信的話,那就太天真了吧!必須牢記的是,世界並沒有真正的絕對的公平存在,存在的只是相對公平。


不得不提的是,在古代重男輕女思想嚴重盛行時。但如果犯罪的話,那還真的可以說是男女“平等”了。那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清朝女人犯罪會接受怎樣的酷刑呢。

古代的女子犯罪,大概大家最先想到的就是“通姦罪”了。古代的人對女子最在意的就是女子的貞潔了,一旦犯了“通姦罪”,那一定會被重重地懲罰。

騎木驢正是最典型的一個,它常對勾結姦夫並一同謀害親夫的女犯人使用。其步驟一般是:將剝光衣服的女犯人吊起,使其陰道對準木驢背部的木柱頂端。然後將其放下,尖銳的木刺最終從口鼻穿出。此手法極其殘忍,但也滿足了一些猥瑣之人的邪惡趣味心理。
除了騎木驢,清朝女子犯罪還有以下幾種酷刑:

(一)死刑。女子犯下不可饒恕之罪時,往往被賜死。大多是對婦人賜綾緞使其自行了斷,身份特殊者還會採用賜毒酒、賜劍等物, 由其自斃。

(二)拶刑。也叫夾刑、拶指。此酷刑是將女犯人的雙手手指套入拶子內,兩邊各一個衙役用力緊收。這對古代女子是極其殘忍的手法,因為古代女子不是現代女子可以外出工作。

她們只能呆在家中做針織手工,而手廢了指不定就得遭到家裡人的唾棄。而唐代到清代,此刑是官衙對女犯人使用的慣用手法。 九品芝麻官當中曾經有這一幕,有興趣的可以回去翻一下。

(三)舂刑。在許多影視劇中,我們都可以看到一些犯罪之人在臉上都會被刺上“罪”或者其他一些字,而這個就是叫做舂刑。此刑官府會先在女犯人臉上刺字或割去鼻子或耳朵,隨後這些犯人會被流放到邊境軍營或到王宮做苦役,比如做曬穀和舂米等。

(四)杖刑。杖刑是最常見的刑罰,但是宋代之後實施的杖刑與以往再普通不過的刑罰大有不同。宋之後的杖刑必須脫去衣服受杖,不僅要忍受肌膚之痛,而且還要承受住肌膚暴露在外的羞辱,女性的尊嚴變得一文不值。 有的杖刑結束,甚至還要裸體遊街,以此進行羞辱。

(五)幽閉。幽閉是僅次於死刑的第二大刑罰,其殘忍程度令人髮指。男性宮刑要去勢,而婦人幽閉要被去掉子宮。其具體操作就是施刑者用木槌狠狠擊打女犯人的腹部,直到女子的子宮掉落才善罷甘休。

此刑使得女性喪失生育能力以及交合能力,大部分女子在幽閉之後,有的流血過多或感染而死,而有的不堪受辱而死。

然而不管是哪種刑罰,其手法都是極其殘忍血腥的。但所幸的是,隨著時代變遷發展,各類殘忍的刑罰逐步取消,直到發展成為當今的男女平等。雖也有性別歧視存在,但也值得稱讚。

文|姜樂樂


史之策


古代社會男女之間刑罰有別,彼此授受不親,因此也產生了很多對女性施刑的荒謬想象。

其中,女犯人騎木驢就是最典型的一個,滿足了一些好事者的惡趣味和好奇心。

本文多圖預警,都是近代以來女犯人的受刑圖,冷冰冰的刑具,讓人毛骨悚然,可以作為輔助的文獻依據。 在古代各類小說筆記中,木驢多用於勾結姦夫謀害親夫的女犯人。 一般來說,程序是:

把受刑的女子剝光衣服吊起來,放在木柱頂端,使木柱戳入陰道內,然後放開,讓身體遭受折磨。由於身體有重力,尖尖的木刺最終:自口鼻穿出,常數日方氣絕,情形令人不忍。但這其實是一種對刑具的誤解,木驢大多數情況下是給男性設計的刑具。我們來看看古代對女性有哪些酷刑呢?下面簡單介紹四種。

第一,拶刑。

也叫夾刑、拶指。興盛於唐代,由衙役用拶子套入女犯人的手指,再用力緊收,苦不堪言。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對女犯慣用此逼供。

女性日常做針織手工,手壞了人也就廢了,生活無以為繼,非常殘忍。即使僥倖恢復好了,手指也變形了。

第二,舂刑。

對那些犯罪的女性,官府先是在臉上刺字或割去鼻子耳朵。

然後,押送到邊境軍營或王宮大選做苦役,從事類似於曬穀、舂米的事情。

第三,杖刑。

從先秦時期開始,就是一個最中規中矩的刑罰。但是,宋代之後實施杖責必須去衣受杖,肌膚暴露,女性的尊嚴毫無遮擋。

這種處罰不僅造成身體上的痛苦,也達到了凌辱的效果。有的杖刑結束,還要裸體遊街示眾。

第四,幽閉。

幽閉是古代與男性宮刑相對的刑罰:男子去勢,婦人幽閉,是僅次於死刑的處罰,使得女性失去生育或交合能力,和木驢的原理很類似。

幽閉在秦漢時期就出現了,並延續到了明清時期,不過很少使用。根據明朝人王兆雲在《碣石剩談》中的記載,具體的操作是:

用木槌擊婦人胸腹,即有一物墜而掩閉其牝戶,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廢矣。

實際上,大部分婦女如果受過幽閉之刑,都流血過多或感染而死,有的會受辱不堪而自殺。 除此之外,對於不貞的女性還會有浸豬籠和墪(dūn)鎖刑,讓犯人痛苦的死去。在古代的蒙古地區很流行,把女性放在一個木框中,無人照料,導致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不是病死就是被野獸吃掉。

可以看出,無論哪種刑罰,都不僅血腥,而且殘酷無情。清代初年的刑罰很多,可以說是集歷代刑法與殘忍之大成:

清律重刑訊,所用刑具有笞杖、枷鎖、手杻、腳鐐、夾棍、拶指、壓膝、問板等,已極人世之殘忍矣。

到了民國時期,各類肉刑逐步取消,社會慢慢文明起來,民眾旁觀用刑也成為歷史。總之,一部女性刑罰取消史,就是一個文明進化史。

秦右史,原創通俗歷史,專注民間文化。


歷史圖文志


這女子生在清朝已經夠可憐了,後面再加上“犯罪”二字,那還讓不讓人活了,說實話,但凡是古代的女人,包括清朝只要沾上“犯罪”二字,基本上活起來就十分困難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犯罪”對於女人來說就意味著死亡。(歡迎關注我的頭條號:歷史三日談)


不管大罪小罪,就古代的女人來說,沾著“罪”的就沒落著好下場的,當然僅就犯罪來說,實在太籠統,就是按現在的理解,不同的罪受不同的罰,所以說不是上來就是大家熟知的那種血呲呼拉呼天搶地的感覺。

就清代女子犯罪,也許大家最直觀的或者說見過最多的還是“奸罪”,也就是通常所謂的通姦,通姦在古代其實是管控很嚴的一種罪責,但在處罰方式上也不是所有的通姦罪都要被騎木驢、光屁股遊街的。


通姦當場被抓住,姦夫被丈夫打死,免罪,打個半死跑了,再找姦夫的麻煩,丈夫本人就得挨板子,當然若是姦夫淫婦合謀殺親夫,這就比較嚴重了,非得扒光衣服騎木驢遊街不可。

說到遊街,但凡是犯罪,總是遮遮掩掩總是不願意被人知道,這種情況下就對應的產生了一種懲罰方式,那就是遊街,這主要是針對一般的錯誤,也許稱不上犯罪,小偷小摸啥的,帶上木枷,視情節枷的重量也不同,把你幹的糗事曬在陽光底下。

除了這些遊街啊什麼的常規武器,還有就比如說夾手指、打板子(脫褲子打)、掌嘴、浸豬籠🐷等等,當然古代的女人犯罪是一件非常丟臉的事情,給家族抹黑基本上被趕出家門是輕的,好多衣食無著就會到青樓賣身為生或者說直接就被家人賣到青樓了!


歷史三日談


根據清朝法律,婦女,包括貴族婦女和平民婦女,享有一定的特權。如果他們的罪行輕微,他們可以免於出庭、監禁和其他聯繫。自然,他們不會受到相應的逼供或私刑。當然,如果他們真的犯了罪,他們也會受到相應的懲罰。當然,這一切的出發點是,犯罪本身並不大,在男性主導的社會中,女性的臉被考慮在內,換句話說,丈夫的臉被考慮在內。

打板子有時是私刑。例如,如果你犯了毆打40塊木板的罪行,你最終將被依法判處毆打40塊木板。這叫做官方懲罰。例如,你犯了毆打40塊木板的罪行,但是你沒有以任何理由認罪。便會強迫你認罪,而且獄卒和其他人也虐待你。這些都是私刑。官方懲罰是有根據的。私刑完全取決於人性。人們喜歡的許多懲罰是私刑。例如,有些人提到騎木驢,更不用說這是否是真正的懲罰,如果是,這也屬於私刑的範疇。

根據明確的法律,婦女犯有強姦、盜竊、人命和其他嚴重罪行,並參與其他案件。他們仍然受到質疑。如果出現赤字、賠償、追回贓物、搜查財產和各種犯罪,婦女將受到審判,永遠不會被允許。違反者將因違反制度而受到懲罰。



這是官方聲明。除非婦女犯下死罪,否則她們一般不會被投入監獄。明確的法律規定,除了強姦和死刑以外,每一個犯罪的婦女都要對她的丈夫負責。如果你沒有丈夫,你有責任照顧你的親戚和鄰居。你不允許將他們全部監禁在你的官員手中。即使你進了監獄,你也必須設立另一個女子監獄。我們在電視上看到的夾手指的處罰是輕微的處罰,這是官方允許的。如果一名婦女是主犯,她可以在審判期間使用這種刑罰。


問題在於懲罰的程度。如果他沒有提供任何實際證據,他可能會再次這樣做。如果刑事官員有任何用處,監管者會不時檢查案件,官員會對事件表現出偏袒,並將其移交討論。


麥地傳奇


歷代統治者一再宣揚: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當然,相信的人就未免太天真了。不過,有一點還是值得肯定的,對待犯人的審批和懲治,基本還是男女平等,並沒有太大的偏差,清代對女犯的處置也大體相當。

當然,平等永遠都是相對的,這種平等實際上是限於同一階層、同一地域和同一時代而言的,而且也並不是絕對平等。拋除太過殘忍和難以考證的內容不談,不妨跟大家簡單介紹下清代女犯的關押情況。

很多人都覺得,監獄是一個混亂不堪的地方,甚至是男女混押。這其實是一個誤解,早在漢代就已經出現了女子監獄。到清代時,從中央到地方都設有女監。順治朝時,曾明確規定:

“定死囚禁內監,軍流以下禁外監,婦人犯罪應禁者,別置一室曰女監。”——《清史稿·刑罰三》

就此來看,清代對女性罪犯的關押還算有人性,並沒有像大家想象的那樣,實行男女混押。然而,這倒也不能說就是仁慈。

就相關研究來看,不少女性罪犯雖然單獨關押,卻也不免被牢頭凌辱的情況。在審訊女刑罰時,清代官府絲毫不講情面,一點憐香惜玉的意識都沒有,一般對男性囚犯使用的酷刑,同樣會施加在女性身上,真可謂“平等”了。

清代對女性罪犯的懲治毫無情面可講,有些內容著實不便細講,但不妨舉兩個例子以供大家瞭解:

一是“杖臀”,是指囚犯在堂上被刑杖打屁股,在行刑時會被褪去衣褲;

二是“賣肉”,犯重罪者會被脫去褲子進行遊街,讓其大庭廣眾之下受辱。

在古代社會中,女子被強迫裸露,已經是一種極大恥辱,而同時又要接受肉體上的摧殘,則更是毫無人性可言了。當然,對於那些罪大惡極的女犯,也算最有應得。


碣石樵子


在清朝女性犯罪中,殺傷類犯罪佔了很大的比例。

據悉,《大清律例》為首次設專門章節來規範女性犯罪,可見清朝女性犯罪的數量和形式增多,引起統治階層的重視。任何女性,上至官宦命婦,下至妻妾婢女,不管地位如何,均不能遊走在法律之外。

比如妻,妾與人通姦,並與姦夫謀害親夫,凌遲處死。如果姦夫殺親夫,妻,妾不知情,仍判處絞刑。

《大清律例》對謀殺人者按情節嚴重做了詳細的規定,共19律,145條例,在此不一一例舉。當然,律例中體現著女性的尊卑有序,地位越低,所受刑罰更為苛刻。

清朝刑罰的運作過程為:訴訟、審判、判決、執行。

訴訟時,女性一般不能輕易上公堂,由家中男性代為出頭。其背後並不是保護女性,而是讓女性失去自我的辯解機會。

審判時,雖然法律對刑具做了嚴格的規定,但沒有禁止對女性用刑。因此時常屈打成招,如晚清著名的“楊乃武與小白菜”。

對女性一般判決完後是立即執行。但如果是斬監侯或者絞監候的女性,在秋審、熱審、大赦令,女性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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