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氣!甘肅各地法院這波操作後,“老賴”們還錢了!

“基本解決執行難”

是用實際工作成效來詮釋

口說不來

坐等不來

只能由實幹中取

從奮鬥中來

來看

甘肅執行路上的故事

……

主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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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長期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孫某主動來到西固法院執行局,要求履行之前判決書確定的法律義務。見慣了太多跟執行人員“躲貓貓”的被執行人,像孫某這樣主動上門要求履行的還真不多見。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孫某因與吳某的民間借貸糾紛被訴諸法律,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但孫某一直未履行給付義務,吳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執行法官立即向孫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限制消費令,多次敦促其履行義務,但孫某一直以沒錢為由拒不履行。這次主動前來履行,令人頗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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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消費令

在執行幹警的詢問下,孫某這才說出了緣由。原來,孫某近期想做點生意,卻發現由於被限制消費,導致自己不能乘坐飛機、列車軟臥二等以上艙位,不能住星級以上賓館,也不能購買不動產。同時由於自己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所以也不能貸款。孫某沒想到自己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行為竟會導致其在工作和生活中處處受限,舉步維艱。無奈之下,只好下定決心前來主動償還債務,同時申請將自己從限制消費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解除,讓自己的生活能夠步入正軌。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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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縣人民法院充分運用凍結、劃撥、拘傳、拘留、罰款等強制手段,全力加大執行力度。近兩週以來,劃撥5案住房公積金17萬餘元,銀行存款5萬餘元;拘留、拘傳拒不履行義務和不申報財產的被執行人4人;罰款1人2000元;在法律的威嚴之下,先後共有13案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義務,1案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達成以物抵債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共計執結案件17件,執行到位標的3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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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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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法院審理的羅某某與魏某某合同糾紛一案,雙方經調解達成協議:魏某某於2018年1月25日前向羅某某支付拖欠的磚廠轉讓費11萬元,但魏某某一直未給付,故羅某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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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立案後,清水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魏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魏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內既不履行義務也未報告財產,經合法傳喚後也未到清水法院接受詢問,一直躲避執行。11月27日,據相關線索執行幹警在賈川鄉找到魏某某,將其傳喚到法院,魏某某仍然稱無法履行義務。清水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魏某某罰款2000元、拘留15日。被拘留後,魏某某主動承認了錯誤,積極繳納罰款,又通過其親屬向法院執行專戶繳納案款以及執行費、案件受共理費11.3萬元。鑑於被執行人魏某某主動承認錯誤,全部履行義務,本院對其遂依法提前解除拘留。


集中執行

 

11月22日,永靖縣法院對鹽鍋峽、陳井、太極鎮轄區村級產業互助社申請的生效支付令案件,開展一週的強制執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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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縣法院抽調警車4輛,佔全院現有車輛的57%,司法警察及執行人員20餘名,佔全院人數的20%,縣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妙應徵任集中執行總指揮,縣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趙傳忠,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朵茂林,執行庭庭長姬海倉各帶領一支執行小分隊,三路出擊,在鹽鍋峽鎮、陳井鎮、太極鎮轄區,對村級產業發展互助社借款案件開展集中執行。強制執行過程中,採取多種強制措施,拘傳15人,拘留5人,執行村級產業互助社逾期借款38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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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法院集中執行隊伍所到鄉鎮,均得到轄區鄉鎮黨委、政府的大力協助,各鄉鎮積極組織幹部,抽調鄉鎮車輛,全力支持縣法院執行工作。“黨委領導、政法委協調、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執行工作大格局正在永靖縣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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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產業互助社管理人員告訴法院執行人員:“好借好還,再借不難”,有的社員一時有困難,互助社借款都是社員們發展生活的資金,自家困難後不是首先想辦法轉借等先把互助社逾期借款還清,還清後還可以再申請借款,這樣借款佔用費低,而逾期後根據互助社章程等管理規定,借款佔用費就增加了一倍,且時間越長借款佔用費就越多,這是得不償失的。還有個別社員以為互助社借款是國家扶貧款,自己以困難為由就可以不還,這種認識是錯誤的,互助社借款不還,終生是債。現在群眾對這些個別不還的社員非常反感。互助社的借款條件之一是,需要由其他社員互相擔保,如果農戶不團結,自私自利只顧自家利益,不顧集體利益,最終會被群眾孤立。借款農戶逾期沒有償還借款,就會牽連到給他家擔保的農戶,甚至擔保農戶也會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借款不還的互助社農戶,在群眾中將會逐漸失去信譽,沒有人願意與他家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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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產業互助社借款案件集中執行行動中,共拘傳15人,其中10人主動履行了法院裁判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對規避執行仍不履行的5個被執行人,縣法院處以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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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現身

 

欠了百餘萬卻不肯還錢,張某因此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11月26日,張某因另一案出現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庭審結束後,張某被等候多時的城關法院執行局執行法官帶走並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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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金某與甘肅某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張某作為保證人為金某借款承擔保證責任。金某在歸還部分借款後,剩餘1577380元一直未還,甘肅某投資公司遂將作為連帶保證人的張某訴至法院。經判決,張某應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1887860.4元。判決生效後,張某拒不執行,經執行法官多次溝通,張某作出於2018年7月17日12時前履行法律生效義務的保證,並交納保證金17000元。作出保證後,張某以外出取錢為由,玩起了失蹤,無法聯繫。

就在執行遇到困局時,甘肅某投資有限公司向執行法官提供了線索,稱另一件其與張某的案件中,張某不服原審法院判決提出上訴,11月26日為二審開庭的日期,張某可能會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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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得到情況的執行法官一大早就守候在蘭州市中院審判庭,被執行人張某剛出審判庭就被執行人員上前控制並予以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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