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誤讀了“50平米以下住房限制入學”

別誤讀了“50平米以下住房限制入學”

深圳市螺嶺外國語實驗學校12月4日在其官網掛出的《關於學位申請的補充要求告示》(下稱《告示》)提及,從2019年4月30日開始,申請該校學位的家庭,購買的住房面積按30平方米、50平方米劃分後,對購買年限和居住年限做出了1年至6年的限制。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引起輿論熱議,在官網上掛了不到兩天的《告示》就被學校撤下。(12月6日澎湃新聞網)

其實,這是一個既具有普遍性又受公眾廣為關注的問題。為了優先保障學校地段內實際購房居住的戶籍適齡兒童就近入學的權利,學校根據學位實際情況設定一定的條件,本無可厚非。從輿論熱議看,不外乎表達了兩種意見,其一是入學與住房面積和年限掛鉤合情合理;其二是學校的做法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據。

事實上,從學校所告示的內容看,其主要指向為小面積住房,更準確說針對的學區房。其告示的初衷是防止臨時擇校性申請,擠佔地段生學位,人為造成不公平和學位緊張局面。其目的正是為了優先保障學校地段內戶籍適齡兒童就近入學。從杜絕義務教育階段選校擇校來說,還真不失為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

雖然,從表面上看,有一刀切之嫌,但實際上是住房面積也與居住年限掛鉤,並不是說住房面積不到50平方米的就不能入學。所謂“50平米以下住房限制入學”,本身就是一種誤讀。其實,入學與住房面積和年限掛鉤,與近年一些地方實行的入學與居住積分制掛鉤,又何嘗不是如出一轍?要說公平本身就沒有絕對的,只能是滿足絕大多數情況下的相對公平。如果這也不行,那也不行,啥都不嘗試,最終就是沒有公平。要說學校如此想法,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其中的酸甜苦辣恐怕不被外人所知。

當然,作為學校而言,不管是出於何種目的,其制定的規則都應具有法理依據。正所謂,法無授權不可為,更不能與義務教育法所規定的“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相牴觸。出臺規則理應慎之又慎,而不是腳痛醫腳,缺乏大局的統籌,更應體現與法律法規的一致性。如此地張貼告示又撤下告示,損害的不僅僅是學校公信力,還有傷當地教育部門的形象,這也有違建設法治學校、法治教育的初衷。

就該事件而言,從表面上反映的是學位數與入學數之間的矛盾,實則拷問了地方教育部門的統籌協調能力,同時也暴露出地方教育配套法規建設滯後的問題。

群眾利益無小事。畢竟教育關係千家萬戶,地方教育部門應充分利用自身的資源,加大區域協調,特別是對義務教育階段入學要有全局的統籌謀劃,在遵循現行法規的基礎上,以維護相對公平為原則,結合區域現狀實際,不斷創新破解入學難問題的方式方法。而作為地方立法部門,應急群眾之所急,急學校之所急,急教育之所急,研究制定並完善相應法規,為教育部門的科學決策提供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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