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安排工亡職工的“身後事”

職工因工死亡,對家庭而言無異於天塌地陷,不但給親人造成巨大的創傷,而且會影響或中斷正常的收入來源。工亡職工身後留下的孀妻弱子、白髮父母,將因此變故而使生活陷入舉步維艱、難以為繼的境地。因此,合理安排好工亡職工的“身後事”,保障老有所養、幼有所依、失有所助,至關重要。《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工亡待遇的範圍和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工亡待遇的種類和領取範圍

第一,職工因工死亡(即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直接死亡或搶救無效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二,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注意,這裡規定的是“因工傷導致死亡”,即強調死亡和工傷具有因果關係。

第三,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注意,這裡規定的是“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既可能是因工傷導致死亡,也可能是由於非工傷的疾病或其它意外導致死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一條規定: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卹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

工亡待遇的標準和領取條件

第一,喪葬補助金用於安葬因工死亡職工,發放給其近親屬。其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二,供養親屬撫卹金用於保障其供養親屬基本生活。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初次)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領取撫卹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年滿18週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就業或參軍的;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死亡的。

領取撫卹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卹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卹金。

第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系一次性支付給因工死亡職工近親屬的工傷補償待遇。其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其他注意事項

首先,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其次,工亡待遇的實際領取發生在職工因工死亡後,性質上不屬於死者的遺產範圍,功能上是對工傷職工家庭損失的彌補和其近親屬基本生活的保障,因此不適用遺產分配原則分割。其中供養親屬撫卹金應按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執行;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可在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等費用後,根據與工傷職工關係的遠近、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經濟依賴程度、生活來源等因素,在其近親屬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最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供養親屬撫卹金等長期待遇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對待遇調整的標準和週期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這從制定上保障了工亡職工遺屬共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

合理安排工亡職工的“身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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