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羊案股權爭奪戰:一場馬拉松庭審,十年豪門恩怨

牧羊案股权争夺战:一场马拉松庭审,十年豪门恩怨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呂方銳 陳鋒 南京報道

12月6日上午9點,陰雨數天的南京依舊寒冷,江蘇省高院外的道路溼滑,聚集了眾多前來旁聽案件的媒體。備受關注的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牧羊集團”)股權爭奪案二審在這裡開庭。

事件追溯到2008年,牧羊集團股東之一的許榮華因被舉報商標侵權被抓。在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原檢察長王亞民的調解下,許榮華在看守所內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股權轉讓給陳家榮,後陳家榮將股權轉讓給範天銘。被釋放後,許榮華起訴牧羊集團陳家榮、第三人範天銘,要求返還股份。2018年8月31日案件宣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許榮華勝訴,陳家榮、範天銘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牧羊集團15.51%的股權返還給許榮華。陳家榮、範天銘上訴,江蘇省高院受理案件二審。

10年股權糾紛鬧上法庭後,同樣是一場消耗戰。11月21日江蘇省高院曾召開了耗時9個小時的庭前會議。12月6日二審,上午9點15分法院開庭,晚間10點40分左右休庭,各方當庭都沒有明確表示同意調解。合議庭將在休庭後進行評議,評議後擇日宣判。當天開庭時間約12個小時。

激烈的馬拉松庭審

該案件中,轉讓協議是否合法的關鍵,以及案件最大爭議之一是,許榮華在看守所內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過程中,有沒有受到脅迫。許榮華稱自己是在被脅迫狀態下籤訂的協議。牧羊集團和參與協調的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原檢察長王亞民均表示,股權轉讓過程中沒有對許榮華進行脅迫。但法院一審認為,該協議系許榮華受脅迫所籤。

另外,案件廣受關注的原因之一是,雙方都聲稱案件遭到公權力干預:許榮華認為王亞民身為檢察長參與協調是公權力干預;牧羊集團方面認為江蘇高院指令牧羊案全部移送到南京法院審理,是原高院院長許前飛干預的結果,但雙方都未能拿出能被法院採信的有力證據。

開庭伊始,牧羊集團(陳家榮、範天銘)一方就圍繞江蘇高院指令牧羊案全部移送到南京法院審理一事,以許前飛干預案件為由,申請江蘇高院整體迴避該案,遭到駁回。

牧羊集團方面認為,一審判決中存在多處事實認定錯誤。其表示,為確定許榮華是否曾受脅迫,以及江蘇高院原院長許前飛是否曾干預本案,要求王亞民參加本案訴訟,並調取許前飛的筆錄等材料。兩項請求均未被採納。

質證過程中,牧羊集團方面提出,王亞民自述材料和一審判決存在事實出入,一審認定許榮華受脅迫存疑。此前牧羊集團方面曾提出陳家榮為工會代持許榮華轉讓的股權,許榮華一方對此說法提出質疑,認為對方證據不成立,代持是為陳家榮佔有股權脫罪。

當天下午,審判員針對案件細節和爭議焦點對雙方進行詢問,晚間雙方展開辯論。雙方爭議焦點仍膠著在許榮華在看守所轉讓股權是否受到脅迫。

值得注意的是,雙方都提交了王亞民的相關證詞,卻各自意圖證明截然相反的觀點——許榮華以此證明受到了公權力脅迫,牧羊集團方面(陳家榮、範天銘)以此證明許榮華未受脅迫。王亞民證詞顯示,王亞民協調過程中並沒有辱罵、毆打和疲勞審訊等情節。許榮華更多強調其自身的心理壓力。

許榮華方面以許榮華2008年和2016年兩度被警方控制等情節為依據,說明許榮華受到公權力影響轉讓股權。牧羊集團方面提出許榮華在外創辦企業侵犯牧羊集團利益,證明轉讓股權的正當性。案件爭議根源在於,許榮華方面並沒有提交許榮華受到脅迫的直接證據,牧羊集團方面也難以證明許榮華未受脅迫。

王亞民在調查筆錄中稱,公安機關請求先批捕許榮華再取保候審,王亞民表示反對。牧羊集團認為許前飛干預案件審理的情節,也僅限於江蘇省高院指令系列案件由南京法院審理,未能證明許榮華因此受益。

當天,雙方在各個法庭程序中均發生激烈交鋒。庭審中雙方律師一度脫離案情,發生律師間的直接交鋒。當事人許榮華在提問階段一度情緒激動,拍打桌子。雙方律師幾度高聲爭執。為此法庭多次提醒雙方遵守法庭程序和秩序。

看守所裡就把股權轉讓了!

據公開資料,牧羊集團是中國第一批飼料機械生產廠家。2010年,牧羊集團產值超30億元,在飼料機械行業中位列中國第一、世界第二。

2002年牧羊集團進行國有企業改制,大部分國有股份流轉給5位業務骨幹,即後來的五大股東許榮華、範天銘、李敏悅、徐有輝和徐斌;其中除老廠長徐有輝持股份稍多,達到24.05%外,其餘4人持股均在15%-16%之間。各股東持股接近,並且在許多問題上意見不一,導致了後續諸多爭端。

爭端之一是各股東在外設立公司,使用牧羊集團商標並且和公司形成同業競爭的情況處理。牧羊集團董事會由5位大股東組成。2004年2月5位董事達成協議,“董事設立的公司,可以有償使用‘牧羊’註冊商標,及在公司名稱中使用‘牧羊’二字。”一個多月後,許榮華向牧羊集團借款1200萬元,投資開辦揚州福爾喜果蔬汁機械有限公司。天眼查顯示,當年11月徐斌註冊成立邁安德集團有限公司。

許榮華和徐斌在外註冊的公司一直經營到2008年,與牧羊集團相安無事。2008年是牧羊集團董事會換屆年。當年5月,李敏悅和範天銘以公司名義向工商局舉報許榮華和徐斌在外開辦的兩家公司擅自假冒牧羊集團註冊商標、開展不正當競爭。

經揚州市工商局調查後認為,許榮華名下企業侵犯商標權涉案金額較大,移送至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2008年9月10日,許榮華被拘。後經調查,王亞民所在的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認為該案存疑,沒有對許榮華批捕。

按照2004年5位股東針對在外開辦企業的協議,股東設立公司不可損害牧羊集團的利益,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將股權轉讓給公司工會,轉讓價格為該股東最初出資額。其所列情形中包括:未經股東會同意,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

2008年10月,在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原檢察長王亞民參與協調下,許榮華在看守所簽下股權轉讓協議。許榮華以2000多萬元的價格,將持有的牧羊集團15.51%的股權,轉讓給時任牧羊集團的工會主席陳家榮。

牧羊集團方面針對“檢察長參與脅迫”的反辯理由中還包括,原檢察長王亞民不是代表個人,而是代表國有股去工作,是政府正當干預。如果認為此行為違法,可啟動刑事調查程序,以明確脅迫是否成立;另外,陳家榮受讓的股權實際屬於工會,因此庭審前,牧羊集團一直爭取將工會列為被告(上訴人)。由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等人所作的法律論證意見書,也認為工會應參與案件。

轉讓協議簽訂的第二天,許榮華以取保候審名義被釋放。股權變更完成後,公安機關以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為由,分別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和撤銷案件決定。

近一年後,許榮華向揚州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2016年7月,仲裁裁決駁回了許榮華的請求。於是許榮華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之訴。同時,許榮華的妻子李美蘭向揚州市中級法院起訴,以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自己對轉讓並不知情為由,要求確認許榮華與陳家榮間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

李美蘭案一審敗訴,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李美蘭提出申訴。2016年6月,江蘇高院裁定再審。有公開報道稱,2016年11月許榮華在上海浦東機場被湖南洪江警方帶走。報道還稱,警方因假冒註冊商標一事對其刑事拘留,144天后因不構成犯罪被釋放。

2017年底,最高法曾宣佈對3起涉產權案件再審,其中就包括李美蘭案,另外兩案是著名的顧雛軍案和張文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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