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裡的員工突發腦出血,及時送醫院搶救,店方該怎樣處理?

城外佳人笑77


作為工作十幾年的老醫生,我覺得這個問題主要是以下幾點。

第一,店裡員工突然發病,店家是有義務及時將患者送醫或者呼叫120急診,這個既然提問者已經送到醫院搶救,我認為做的很好,已經盡到了該有的義務。

第二、通知家屬,讓家屬第一時間趕到醫院。因為危重患者,腦出血很多都需要急診手術,開顱清除血腫,另外,腦出血兇險的話,很可能有生命危險。所以,如果這時候醫院有家屬在場的話,一是在醫生需要簽署知情同意書的時候能夠及時找到授權家屬,不會延誤治療。第二是萬一患者有什麼意外,家屬還能跟患者見最後一面,心理上會有很大的安慰。

第三、我想估計店家是想問問,員工突然發病,有腦出血,送醫後需不需要店家老闆負責,後續家屬有沒有權利要求店家給予較多的賠償,因為現在人習慣上認為人是在給你工作的時候發病的,你應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這個我不是法律專業,但是我從在醫院工作多年,這類事情見的很多,也有了一些經驗,這個其實真的不管店家的事,因為這不是外傷等等,比如由於安全措施和規章制度不到位,造成員工受傷或死亡。而腦出血,這類疾病都是員工本人原來就有暗疾,比如高血壓病,比如腦血管瘤等等,發病原因主要是勞動者個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因此也應由其自行負擔責任。

第四,這個原則上也不屬於工傷。我們來看看工傷的條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那什麼是職業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 [1]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於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

比如曠工工作後吸入大量粉塵導致的矽肺,化工廠工人工作後導致的比如有鉛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而腦出血不是職業病,所以還真定不了工傷。

但是,還有一點是看下工傷的補充條款: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也就是說,如果員工工資時突發腦出血,48小時以內死亡的,是算工傷的,這一點需要注意。

第五、唯一有可能需要你負責的是,員工沒有購買醫療保險。

請記住,員工在你店裡工作,按照《勞動法》要求,是需要給員工按規定繳納各種保險的,醫療保險就屬於其中必要的一種。

也就是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不繳費或者不按時足額繳費的, 都會依法受到處罰。

如果員工參加了醫保,那麼他住院按照程序,按醫保處理即可,該報多少報多少,自費部分應該也是員工個人承擔。

不過,從道義上來說,應對其做適當的慰問。如果你經濟狀況還可以,也不妨給他一點道義上的經濟慰問。但這個不是強制的。

希望能解決你的疑問,如果真的有了糾紛,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


醫護訊


按工傷處理,早點去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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