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人所得稅法14問!你想知道的都在這兒了~

2018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標誌著個稅法完成第七次大修。新個稅法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

Q1

為什麼要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

一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個人所得稅的主要舉措。黨的十八屆三中、五中全會提出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黨的十九大要求深化稅收制度改革。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是全面落實黨中央上述要求的具體舉措。

二是完善現行稅制的迫切需要。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存在一系列問題,如分類徵稅方式下不同所得項目之間的稅負不盡平衡;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多年來沒有調整,費用扣除方式較為單一;工資薪金所得低檔稅率級距較窄,中等以下收入群體稅負上升較快等,需要通過修改個人所得稅制度予以解決。

三是改善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近年來,我國城鄉、地區、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現行分類稅制難以有效適應納稅人眾多且分散、收入來源渠道複雜等情況,不能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

實行綜合與分類稅制改革,既能適當解決上述問題,又能促進稅制公平、縮小收入分配差距。

Q2

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要點有哪些?

一是將主要勞動性所得項目納入綜合徵稅範圍。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四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實行按月按次分項預繳、按年彙總計算、多退少補。

二是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將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合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設立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及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

三是調整優化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以現行工薪所得3%-45%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為基礎,擴大3%、10%、20%三檔較低稅率的級距,25%稅率級距相應縮小,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級距保持不變。

四是完善涉外稅收政策。將居民納稅人的居住時間判定標準從滿1年調整為滿183天;對個人以獲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避稅地實施不合理商業安排等避稅行為,增加反避稅條款。

五是健全個人所得稅徵管制度。對綜合所得按年計稅,實行“代扣代繳、自行申報,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優化服務、事後抽查”的徵管模式。

六是推進個人所得稅徵管配套改革。推進部門共治共管和聯合懲戒,完善自然人稅收管理法律支撐。

Q3

此次改革提出了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等新概念,這些扣除分別指的是什麼?

改革後,綜合所得的扣除主要包括四類: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減除費用,是最為基礎的一項生計扣除,全員適用,考慮了個人基本生活支出情況,設置定額的扣除標準。稅法修改前為3500元/月,修改後為5000元/月。

專項扣除,是對稅法允許扣除的由個人負擔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簡稱“三險一金”)進行歸納後,新增加的一個概念。

專項附加扣除,是在基本減除費用的基礎之上,以國家稅收和個人共同分擔的方式,適度緩解個人在教育、醫療、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壓力。在施行綜合和分類稅制初期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六項。

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基本減除費用之外,由國務院決定以扣除方式減少納稅的優惠政策規定。如稅優商業健康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

Q4

外籍個人還可以享受1300元/月的附加減除費用嗎?

此次稅改基本減除費用提高到5000元/月,統一了國內外人員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外籍人員不再享受1300元/月的附加減除費用。這樣處理,符合WTO有關國民待遇原則,有利於公平稅負、調節收入分配,完善和規範稅制。

Q5

綜合所得的稅率表有哪些調整?

在維持7級超額累進稅率不變的基礎上,進一步拉長3%、10%、20%三檔較低稅率對應的級距,同步縮減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維持不變。

7級稅率可以較好實現公平和效率的統一。稅率級次過少,不利於精準調節收入分配。同時,擴大中低檔稅率級距可進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稅負,解決此前納稅人收入小幅增加適用稅率急劇攀升的問題。

稅率表優化後,絕大多數納稅人實現全面減稅,其中,中低收入群體減稅幅度較大,高收入群體減稅幅度相對較小,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Q6

經營所得稅率表進行了哪些調整?

此次改革,為平衡經營所得與綜合所得、個體工商戶稅負與小微企業所得稅稅負,經營所得稅率表沿用原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5%至35%的5級稅率不變,同時大幅度調整各檔次稅率級距,如最低稅率5%對應的級距由原1.5萬元提高到3萬元,增長1倍,最高稅率35%對應的級距上限由原1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增長5倍,切實減輕了納稅人稅收負擔。

Q7

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納稅人日常需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六項專項附加扣除的基本信息,相關資料和憑證由納稅人在一定期限內留存備查。預扣預繳環節未能及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可以通過次年彙算清繳享受扣除。

Q8

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居民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彙算清繳時,將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額,扣除20%的費用後的餘額計入綜合所得的收入額。

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扣除20%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

Q9

納稅人取得稿酬所得如何計稅?

居民納稅人的稿酬所得屬於綜合所得,實行按次預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稿酬所得的收入額先減按70%計算,再減除20%的費用計入綜合所得。

非居民納稅人的稿酬所得不進行彙算清繳,以每次收入額扣除20%的費用後,再減按70%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Q10

如何劃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

稅法上的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是對個人在中國境內的稅收義務進行的劃分,不同於公安部門的戶籍管理的居民概念。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居民個人應當就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僅就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Q11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4項所得怎麼繳稅?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4項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稅款,不辦理彙算清繳。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后,將轉變為居民納稅人,其已扣繳的稅款可以在次年辦理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Q12

新稅法實施後,稅收徵管模式是怎樣的?

新稅法實施後,我國個人所得稅繼續採取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徵管模式。其中分類所得項目,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的經營所得繼續實行按季度或者按月份預繳,年度終了後彙算清繳外,其他分類所得項目繼續實行按月、按次扣繳稅款的辦法,與改革前變化不大。

此次改革,對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採取新的徵管模式,由原來按月、按次徵稅改為按年計稅,實行“代扣代繳、自行申報,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優化服務、事後抽查”的徵管模式。具體包括:

(1)按年計稅。

以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的收入總額,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個人年度應納稅款。

(2)代扣代繳、自行申報。實行“代扣代繳+自行申報”相結合的申報方式。日常由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年度終了後個人辦理自行申報。

(3)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綜合所得按年匯繳清算、稅款多退少補。對納稅人按年計稅後的年度應納稅款,與日常已繳稅款進行清算,由納稅人依法補繳或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

(4)優化服務、事後抽查。不斷優化納稅服務,減少事前個人稅收資料報送,提升納稅人辦稅體驗。年度自行申報期結束後,結合第三方信息,按照相關風險指標,篩選一定比例納稅人的自行申報情況進行檢查。

Q13

改革後,哪些個人需要自行辦理納稅申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自行申報:

1.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2.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3.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

6.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Q14

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是如何分步實施的?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新稅法分兩步實施到位:

第一步, 2018年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以下簡稱“過渡期”),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10月1日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通知》規定的“工薪所得”稅率表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依照《通知》規定的相關稅率表計算繳納稅款。

第二步,從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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