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雜談」黃綠:給民企樹信心不能“紙”上談兵

【經濟雜談】給民企樹信心不能“紙”上談兵

黃綠

從入冬時分起,在黨中央的堅定支持下,一場“支持民營企業行動”自上而下迅速在全國展開,其層次之高,規模之大,措施之多,力度之強,區域之廣,輿論之響,在我國民營企業發展歷史上都是空前的。這讓全社會對民營企業翻過“三座大山”,看到了信心,更讓民營企業自身“脫困”與“重生”也增強了定力。

中央明確判斷,當前我國經濟運行外部環境發生明顯變化,經濟下行壓力加大,部分企業經營困難,長期積累的風險隱患有所暴露,要求做好“穩就業、穩金融、穩外貿、穩外資、穩投資、穩預期”的“六穩”工作。這裡我們先看幾組數據,看看“六穩”工作與民營經濟到底有多大關係。

截至2017年底,我國民營企業數量超過2700萬家,個體工商戶超過6500萬戶,註冊資本超過165萬億元。民營經濟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國內生產總值、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90%以上的企業數量。從中不難看出,不管是著眼於做好目前的“六穩”工作,還是保持中國經濟的長期平穩發展,穩住民營經濟,都是關鍵中的關鍵。

就眼下而言,穩民營經濟固然有許多事情要做,但在所謂“民營經濟離場論”“新公私合營論”一些雜音和民企營商環境還難盡人意等綜合因素的羈絆困擾中,最迫切的還是樹立民營企業家的信心,也就是“六穩”中的“穩預期”。這一點從中央到地方、從專家學者到民營企業家,已成為共識。

面對“市場冰山、融資高山、轉型火山”的困境和國內國際複雜因素,給民企樹信心絕不是“紙”上談兵,更不能“紙”上談兵。對此,中央明確要求,給民企樹信心,重點就是要解決政策法規落實不到位的問題。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出臺、通過的各層級和各領域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法規政策措施很多,但不少落實得不好、效果不彰。特別是有些部門和地方對黨和國家鼓勵、支持、引導民營企業發展的大政方針認識不到位,工作中存在著政策偏差,在平等保護產權、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平等使用生產要素等方面還有很大差距。一些市場化法律法規還需要健全,執行力度還亟待加強。

同時,一些地方和部門衙門作風盛行,官僚主義作祟,有些民企政策制定過程中前期調研不夠,不充分聽取企業意見,對政策實際影響考慮不周,企業一時難以適應。有些政策相互不協調,政策效應同向疊加,或者是工作方式簡單,政策與實際脫節,導致一些初衷是好的政策卻產生不了相應的好作用。還有一些好的政策落實不力,政策效用逐層遞減,口惠而實不至。比較明顯的是在“營改增”的實施過程中,不少小微企業“獲得感”不強。特別嚴重的是這幾年在一些民營企業民事及刑事訴訟糾紛中存在著“亂執法、隨意執法”問題,嚴重擾亂了民企對未來發展的準確判斷與心理預期,甚至產生了諸多憂慮。

讓民營企業樹立信心,關鍵是健全落實法治保障,核心是加強民營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產權保護。黨的十五大把“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確立為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黨的十六大提出“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黨的十八大進一步提出“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支持民營經濟,黨的大政方針是明確的,也是一貫的。

從法治保障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明確“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清理有違公平的法律法規條款”。與之相適應的是,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物權法》等重要法律都對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屬與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此任何人不應存疑與挑戰。

“聽言不如觀事,觀事不如觀行。”這次支持民企行動中各地各部門密集出臺的政策措施著實不少,說到底,給民企樹信心,就是要把這些政策措施結合中央大政方針不折不扣地貫徹到底,把國家保護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法律法規一絲不苟地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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