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訴訟的證明責任應該如何分配?

康存亮


簡要回答!

根據《民法總則》第122條的規定,不當得利是指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比如:你到銀行櫃檯取款1000元錢,但銀行櫃檯工作人員卻錯誤的給了你10000元。那麼銀行多給你的9000元便屬於不當得利,從法律上講,你是沒有正當理由獲取的,銀行有權要求你予以退還。再比如:甲在公路上撿到乙丟失的錢包,內有人民幣1000元,那麼,甲撿得的乙的錢包和1000人民幣便屬於不當得利,乙有權要求甲返還。等等。

那麼,在不當得利的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應當如何分配呢?按法律的規定,除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8調整)》第4條中規定的特殊舉證規則)外,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目前,對不當得利的舉證法律沒有其他規定,因此,受損失的人要求不當得利的人返還不當得利,應當由其自己來舉證證明!

以上簡略作答,希望能幫到你!嚴肅理性分析法律問題,歡迎關注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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