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最高是多少?

磚家說


看到回答中有很多似是而非的,來普法一下。

首先要明確一下,經濟補償金和違法解除時的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該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的情形,均是指合法的解除,而非違法解除,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的是賠償金,而不是補償金,只是賠償金的數額是補償金的兩倍。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這個問題嚴格來說混淆了補償金與賠償金概念,提問人既然已經說了是單位違法解除,那麼就不存在補償金的問題,而是賠償金。不過,補償金也好賠償金也罷,也確實存在最高限額。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該條明確了經濟補償金的最高限額就是: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12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平均工資是指扣除社保、個稅、公積金之前的應得工資,而非實得工資。由於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2倍,因此,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情況下支付賠償金的最高金也就是: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12*2


另外,看到回答中有人提到了額外1個月的工資補償,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很多人都有誤解。這個一個月的工資補償專業術語叫做“代通金”,就是指代替通知而支付的金額,也是大家通常所說的“N+1”中的那個1(N就是指經濟補償金)。代通金的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重點來了,敲黑板!代通金並不是所有解除都需要支付,而是在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才需支付,並且用人單位即使在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的,也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來代替支付這一個月工資,絕非很多人認為的單位解除就要付的錢。特別是在違法解除的情況下,既然已經使違法了,就沒有適用第四十條的可能,因為四十條可是合法解除,只不過要付經濟補償金而已。因此,所謂的“2N+1”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至於實踐中很多公司不符合第四十條但還是付了1個月工資,那是因為公司願意,無論是出於儘快解決問題還是以人為本,這就是雙方協商一致的問題了,並不是強制性要求。


姑蘇何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條,你可以獲得以下補償(賠償):

1、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按照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工齡不足1年的部分,超過6個月的,給予1個月工資的補償,不滿6個月的,給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2、如果單位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應支付給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自2008年2月至12月),因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施行。

3、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數額的2倍。

4、需要注意的問題:

(1)因你工資比較高,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如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如沒有,其應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替代金,意思是替代其已經提前通知你了。

5、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檸檬炒薄荷


這時候就應該全面瞭解《勞動合同》了。

關於職工的經濟補償方面,企業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你可以獲得以下補償(賠償):

1、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按照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工齡不足1年的部分,超過6個月的,給予1個月工資的補償,不滿6個月的,給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2
、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數額的2倍。
3、需要注意的問題:
(1)因你工資比較高,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如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如沒有,其應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替代金,意思是替代其已經提前通知你了。

4、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備註:非個人意願離職是指:
(1)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
(2)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企業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企業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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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的單位辭退員工就要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這個是按年限計算的。一般情況下,在單位幹夠1年的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來補償,兩年就按2個月工資的標準補償。以此類推有多少年就按幾個月工資來補償,但是最長不超過12年,也就是說,即便你在這個單位幹了20年,但還是按最高12年的標準來補償,你最多可以拿到12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那不夠一年的話,只要滿6個月就按1年來計算,補償員工1個月的工資。

二、工資的補償標準是按你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所以需要補償的朋友,可以關注一下您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數具體是多少。做到心中有數。


悅讀職場


對於這個問題,筆者發現有些友友在對勞資糾紛中的年資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問題上,存在一些誤解。為此,筆者根據在東莞市十多年的人事從業經驗,並從勞動仲裁、法院審理判決的案例中,列舉一個真實個案說明(備註:年資經濟補償金:行話稱一年補一個月工資,即N;賠償金:一年補2個月工資,即2N)。

案情回放:

▲唐某,於1996年5月入職公司, 職務為採購職員,在公司工作年限為19年3個月,已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工資為5380元/月。

●2015年8月,公司因一批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遭商家退貨,損失達10多萬元人民幣;後來單位查明為唐某採購之原材料出現質量問題所致。隨即,公司以嚴重違反廠規、與供應商勾結,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為由解僱唐某,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唐某不服,並先後上訴至勞動仲裁庭、法院,主張解僱未提前代通知金、賠償金等共計20餘萬元(即2N+1)。後單位委託法律顧問及準備資料應訴。

●仲裁庭調解員先對當事人雙方進行約談、協商、調解,確認無果後,審理裁定:單位需向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即N):19.5個月x4,750元/月=92,625元(唐某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4,750元/月)。

●唐某不服,上訴至中院,再次申請主張賠償金20餘萬元。法院一審後判決:仲裁庭裁決合理,駁回唐某主張,維持原判。當時我們全都以為,雖然這個結果不太令人滿意,但應已是最後的、尚可接受的答案了。

但是,二審法院的判決,令我們大吃一驚!

●最後,唐某上訴至中院,結果中院終審後判決:公司解僱唐某,理由及證據不充分,屬違法解僱職工,一審判決不當,應按照其工齡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即2N),共計:19.5×2×4,750=185,250元。

當拿到判決書時,我們全都不理解:為什麼唐某嚴重違反了廠規並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公司解僱他反而還要支付高額的賠償金?

上述案件的判決結果,太令人費解了,我們不禁連問了N個:為什麼?我們的焦點疑問主要有如下幾點:

1、單位解僱犯錯的職工, 法院為何判定屬違法解僱並且要支付賠償金?

2、 違法解僱的賠償金不是以12年為上限、封頂的嗎?那究竟標準是多少?

3、單位日後如要解僱犯錯的職工,究竟應該怎麼辦?

隨後,我們帶著諸多疑問,向有關法官諮詢,法官向我們作了解析:

一、《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有規定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情形:   

▲第十九條(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十九條(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而在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發佈了《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明確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即日起廢止。對於職工的犯錯,單位負有舉證的責任,如職工無違法犯罪等行為,很難判定為重大過錯,一旦單位以此為由解僱職工,被判定違法的風險很大;而違法解僱職工,則需要支付高額的賠償金。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二、《勞動合同法》中有還有如下規定:

(一)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已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二)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三)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官特別提醒:

“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的情形是指: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最高3倍數額不超過12年支付;而其工資不高於此數額的,則應按實際工齡向其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哪怕工齡是20年、30年!

據東莞市統計局公佈,當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數為3,489元,3倍數額為:3,489×3=10,467元。很明顯,上述的唐某工資不屬於超過3倍的情形,所以應以其實際工齡工資計算賠償金。

三、單位日後要注意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對職工的處罰措施要適當,辦理離職應以雙方協商解決為主,不要想當然、自以為是。一旦解僱內部違規的職工,如無法充分舉證,則面臨違法解僱控訴、支付賠償金的風險。

至此,相信各位友友都明白了吧,單位解僱職工,合不合法,並不是能單方說了算的、而是由勞動仲裁庭、法院判定的;一旦職工上訴,如單位無充分證據,則可能面臨被判違法解僱、需支付高額的賠償金,而賠償金可能上不封頂哦!

最後,筆者需提醒各位的是,僱傭雙方都應共同遵守相關勞動法例法規,共同構建和諧的勞資關係,不要輕易違反而引致勞資糾紛。需知,漫漫維權路上,難免費時費力,會讓人心力交瘁,而且最後還未必得償所願呢!


老徐說人事



聚彩坊


員工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補償金一說(用人單位有拖欠工資,強迫危險作業等情況的,員工能提供切證據的,用人單位需要按上述方式支付補償金,但是沒有待通知金)。當然員工存在如下情況的的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訂立合同之初,員工存在欺詐行為的,工作中受賄等情況。員工失誤操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合同,但是需要支付補償金,可單位擁有依法追償的權利。員工違法亂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中止”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員工被法律機關宣佈負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內容均為法律條款內容,實際操作中會有很大的出去。因為一年司齡給一個月補償金,對企業來說是一個很大的負擔(相當於每年給予員工13薪),所以說企業一般都會想各種方法讓員工個人離職,尤其是對於一些員工較多且流動率大的企業。我日常工作中是這麼操作的:老闆同意按法律給補償金的最好。老闆不同意給補償金,且員工日常工作中沒有重大過錯,純粹是老闆個人原因要開了某個人,我會讓老闆給予我部分權限。然後跟員工協商,讓員工自己離職,然後我從公司撥付部分費用,作為老闆給員工的“紅包”。標準一般是補償金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如果員工不同意,我會讓員工去走仲裁,法院起訴。因為我知道這兩個步驟都會先經過“調解”。當然在與員工協商之前,我會做好員工走仲裁及起訴的準備。準備的內容就是上邊說到的,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所需要的資料。如果老闆原因開出員工,可是不同意給員工補償,甚至連“紅包”都不想給。我會直接辭職。因為我認為這樣‘’不懂法又不講情‘’的公司不適合我。幹人資十幾年了,還沒有遇到過第三種老闆。部分人資工作看到我的工作方法,可能會說“你第二個方式,到仲裁或法院肯定會敗訴”。其實圈裡人都明白這個道理,但是你在日常工作中,“用工風險控制”做的好,真的到那法庭的時候,你最少能做到‘’有話說‘’,而且不管仲裁還是法庭都有一個“調解”的過程。哪怕“調解”不成功,最後宣判是啥就是啥。當然對於企業的那些“刺頭”“不幹正事”員工,我別說老闆給不給補償金的問題,在我這裡直接回覆沒有補償金,要有趕快,你自己不走,我做手續“開了你”,且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方法有很多,這裡不說了。反正十幾年工作下來,因為這類情況去仲裁,上法院好多次了,經驗比較豐富,最主要的是針對這類人沒有敗訴過。因為我在每個員工入職第一天,就已經做好了他離職或公司開了他的準備,並讓下屬日常工作中收集了夠“合法解除合同並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一套資料。

他們開玩笑說我:你是不是看誰都不像好人?看誰都像會發生勞動糾紛的主?雖然同事這麼開玩笑,可現實中絕大多數離職員工都會感激我。很多人離職很久後還給我打電話,或一起吃飯。因為除了那些“刺頭”,其他因為公司原因離職員工,我一般都會通過圈子幫他們介紹更合適的工作。甚至發過一件特搞笑的事情:我在上一家公司辭退一員工,然後幫其找到一個新工作,幾年後我也到這家公司任職。由於公司業務調整,又進行裁員,我又一次把他辭退了,第二次又介紹他到另一家公司上班。前幾天一起吃飯,我隨口問一句“你們公司怎麼樣?”這哥們停頓五秒鐘說“吳總,啥意思?你又想來我們公司?只要你一來,半年內你就會開了我。這都兩回了。你沒完了是吧?”

部分“非人資”看到如上內容,可能會罵我,說我黑心。首先我要說一聲:人資工作者,作為“勞方”和‘’資方‘’融於一身的特殊群體,只有‘’合理‘’為老闆著想,才能為更多的員工著想。如果一個企業因為“按法律給付補償金”或被一些“懂法的無良員工”肆意要補償金,而造成財務困難,你說是不是害了更多的在職員工?就更別提一個企業破產,停產等造成的稅收損失,那些所謂的“高大上”的問題了。再者對於部分“害群之馬”的公平,其實對更多敬業員工的不公平。這就是我作為一個人資工作者的態度:對老闆盡力,對好員工公平,對大部分離職公正,對一些胡攪蠻纏員工夠狠(否則就是對好員工不公平)。


臭炫豆


補償金的多少由兩個條件決定:

第一、補償的月份數;

第二、補償的金額基數。

這兩個條件與勞動者的司齡和離職前12個月的工資金額平均數密切相關,因此補償金的金額多少是一個非常個性化的數值。

首先來看補償的月份數怎麼確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即在在公司每滿1年可以補償1個月,但對於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最高只能賠償12個月,即如果你在公司工作大於等於12年,那麼補償金最多也就只有12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還有這樣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即出現以上三種情況,可以申請多1個月的補償月份,這裡是補償月份的確認。

再來看補償金額的基數怎麼確認:

補償金額基數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裡麵包含所有應發數,只要是近12個月在公司取得的合法收入都應算在內。這裡就一定要注意為了基數大,一定要將所有收入都算在內。

對於工資特別高的人,同時有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綜上所述,補償金的多少來源於月份和基數,是非常個性化的金額,可以據此對照自己的情況核算。


春風HR


見圖,三年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續簽。



不會套路


象我們這樣都在這個廠做了二十多年了,因為我們是技術員,當然基本工資也不會低於深圳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而公司為了逼走我們這些老員工,真是想盡一切辦法。幾年都不給我們加一分錢工資,而且通過增加工作量,及專門針對我們抓小辮子,坐下來說你在抬工偷懶,上個廁所或打個開水又說你離崗要我們籤所謂警告書 ,若是拒絕簽字,就扣除我們所有的獎金 ,津貼加班等用這樣的手段逼我們。請問這種警告書,對以後的勞動仲裁有用嗎?我們若提出辭職可以得到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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