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強姦女方後並未報警,後女方成為男方的女朋友,男方要負法律責任嗎?為什麼?


不清楚這個問題的目的是什麼,如果女方已經成為了男方女朋友,那麼之前的強姦又是誰傳出來的?女方既然當時沒有選擇報警,可見透露這個信息的應該是男方,細思極恐!

假如這個問題成立,雖然強姦罪是重罪,是要公訴的,但是,女方在當時沒有選擇報警,後來又成了男方的女朋友,估計到現在也沒有什麼證據了,可以說基本上不可能走法律程序了,最終很可能會不了了之。

但是,這個結果不太友好,容易誤導某些年輕人。現實中這種事情發生的概率很低,千萬不要抱有僥倖心理,如果涉嫌強姦,只要女方報警,基本上都會面臨嚴重的後果。

而且,如果女方是未成年人,即便當時沒有選擇報警,只要事後有人披露這個事情,男方依然面要臨法律制裁。(前提也是得有證據,空口無憑)

此外,奉勸某些女孩,真正愛你的人絕對不會違揹你的意願強制和你發生性關係。和一個強姦犯談戀愛,下場多半是悲慘的。如果面臨性侵,請記住收集證據,第一時間選擇報警。


夜雨如書


這個問題其實不需要多討論。

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釋,大意是:第一次是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的,以後是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的,不以強姦論處;開始雙方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最後一次是強行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

根據這個解釋,開始男方強姦自己,自己沒有報警,後成為自己的“男朋友”,那麼這“男朋友”是什麼意思?成為“男朋友”後有沒有自願發生性關係?如果成為“男朋友”後雙方沒有發生性關係,你報案吧,警察會受理。否則,就別報案了,警察叔叔很忙。

只是目前我找不到這個司法解釋原文了,印象是十年以前的,相信這個司法解釋還有效。

誰能找到這個司法解釋的具體文號的,請留言告訴大家,謝謝!


斷牙虎110


問題問的本身就有問題,男方強姦女方,女方未報警,後成了男方女朋友,這是什麼邏輯,壓根就不存在強姦不強姦一說,強姦是什麼?是違背女方意願,強行和女方發生了性關係,女方報警,或者說親屬報警,警方介入,公訴來判定男方強姦事實,這才叫強姦。這裡女方根本沒有報警,並且成了男方女朋友,這說明就是你情我願的事,還需要按上強姦的罪名嗎?可笑至極。

假如這能說成強姦,那是不是男女談戀愛,還沒有領證,你情我願的發生了性關係,後來雙方因為某些原因分手,女方咽不下這口氣,都可以去告男方強姦自己嗎?這根本就是扯淡,不能將你情我願的事說成強姦,筆者這裡絕不是偷換概念,這是事實。

天下之大,無奇不有,有些婦女受到陌生男子強姦。礙於道德和家庭,而不去報警,讓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得不到法律制裁。希望廣大婦女同志要注意安全,假如自己受到他人騷擾或者傷害,千萬不要隱瞞,一定要讓犯罪分子繩之以法,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或許像題主說的這種情況也有發生,畢竟天下之大,無奇不有,被強姦愛上強姦犯,也是有可能的,但是這種事情關鍵是當事人並沒有通過法律來解決,或者說到底是強迫還是自願,作為當事人自己並不清楚,雙方認識,半推半就的情況,女方其實心裡是願意的,接受的,那這就不能說成強姦。

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那就是未成年人,假如對於未成年少女誘惑,依舊法律可以認定為強姦,因為這裡說的有未成年三個字,既然是未成年,那就沒有自主能力,還在監護人的監護下,即使自己願意,那也可以視為強姦。

不過,題主所問問題,筆者覺得不能說叫強姦,男方也不用負法律責任,因為女方是男方男朋友,只要女方說自己是願意的,那就不存在強姦一說。


珞珈評論社


既然提問用的是強姦,那麼的確如果是強姦行為,女方報警後,如果有證據證明男方的確之前強姦了她,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因為強姦罪是公訴罪,並且其定罪更體現在當時違背女方自願上,至於你們現在是不是女朋友,是不是夫妻都並不影響之前的強姦是犯罪行為

但是,這都是理論,題目中這樣的情況,估計還時隔多年,可以說基本沒有定罪可能性了,因為證據早沒了。

當前面臨的是,如果是旁人報警說女方當初被強姦了,女方考慮這是她愛人,很可能都不承認,非說自己當時自己自願的,無解。

女方即使現在說我就是之前被強姦了的,積極報警,但是

除非當年自己偷拍了強姦過程,留下了當時的內褲什麼等,否則可以說很難定罪。

法律畢竟都看的是證據,更是疑罪從無,即使一起進入酒店,哪怕偷拍了男子裸體,其實這些證據都只能證明你們曾經上床而已,這讓我想起劉強東堂弟被爆料強姦事件,女方就說自己拍了男方裸體照片,其實這種證據並不夠。

證明你當時不是自願的,最好的辦法只能說立刻報警,並且不洗澡馬上取證。

因此,在這也提醒女孩們真的注意安全,真不幸被強姦了,真必須當時報警,事後其實說啥都基本上沒用了。一切都是認證據。


廖彩琳律師


這個問題很簡單,應該就是女方在和強姦犯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後,有反悔的意思了!

不過只要是確定為強姦,跟兩人是不是男女朋友甚至是不是夫妻都沒有任何關係!夫妻還有個婚內強姦呢!別說男女朋友了!

但是任何刑事案件關鍵是要看證據,並不是受害人隨口一說就可以的。也要看犯罪嫌疑人是不是配合調查,認不認罪!

如果女方報警,男方認罪伏法!這一切都不是問題!

如果男方不承認強姦,那麼就要女方提供證據了!如果有物證和證人,不管是不是男女朋友關係,只要女方咬定是強姦,那麼男的一點轍都沒有!

舉個例子

有一對已經準備結婚的情侶,在一次發生關係後,女方發現男方手機上有曖昧短信,一氣之下和男朋友爭吵,然後報警告男朋友強姦!

警察很快到場逮捕了男方,並依法拘留了!

男方家長得到消息後不是向女方求情,反而是大鬧了女方家裡一頓,並撂下狠話,婚姻作廢,並要女方付出代價!因為男方家長覺得這並沒有多大點事,自己的孩子很快就出來了!

可是事與願違,嚴打期間,他們居然不知道自己的兒子被拘留在了哪裡!換句話說找不到人!然後檢察院介入後很快就是公訴!然後就判了!

判刑後家裡收到了判決書才知道兒子勞改的地點!

所以要警告男性朋友們,和異性接觸需謹慎,要不她們真告你個強姦,那真是有理都說不清,比如劉強東事件!


貧僧法號都不戒


這個問題,首先要確認當時女方為什麼不報警,假如當時確實是嚴重違反女方想法,那就該定義為強姦犯罪。

不過,我想說男女朋友間初次發生關係時,多數女孩子是半推半迎態度,後面就成了的。😂

最終看女方是否諒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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