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的造價司法鑑定

導讀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最常見的爭議為工程造價爭議。而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為確定真實的工程造價,往往需要委託進行司法鑑定。本文通過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簡要論述關於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看法。

案例

1、2003年,某信息網絡公司("信息網絡公司")與某通信工程公司("通信工程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由通信工程公司承包通信線路鋪設工程施工,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據實結算。

工程竣工後,雙方因工程造價發生爭議,共同委託A造價諮詢公司進行工程造價審計,審計結論為約2300萬元;審計結論作出後,通信工程公司不予認可,遂向工程所在地中級法院起訴,要求按照結算報告造價(約2850萬元)支付工程餘款約600萬元。

2、一審中,由於雙方對工程造價爭議較大,法院委託B鑑定機構進行造價司法鑑定。B鑑定機構認為需要進行工程量現場驗證,但通信工程公司拒不同意,B鑑定機構向一審法院表示由於不能現場驗證,無法進行鑑定。

一審法院又委託C鑑定機構進行鑑定。C鑑定機構參照A造價諮詢公司所進行的現場驗證記錄,初步認定工程造價約為2400萬元;但由於通信工程公司激烈反對,隨後又將鑑定結論修訂為約2700萬元。

一審法院以C鑑定機構的結論為依據,判決信息網絡公司向通信工程公司支付工程餘款約450萬元。

3、信息網絡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筆者作為其二審代理人,向二審法院提出本案應當對工程造價進行重新鑑定,理由主要為:C鑑定機構鑑定所依據的主要材料(簽證)是虛假的、鑑定過程違反了從約原則、鑑定結論與其它證據相矛盾。

二審法院依申請委託D鑑定機構重新進行造價司法鑑定,鑑定結論為約2300萬元,並依此判決信息網絡公司應向通信工程公司支付工程餘款約50萬元。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

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決定》")規定"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在發承包雙方未就工程造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一般法院或仲裁委員會都會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造價司法鑑定。

2、對於司法鑑定結論,大多數情況下,案件當事人一方甚至各方均會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並不必然導致鑑定結論不被採用。但在特殊情況下,司法鑑定結論也可能被推翻、並依當事人的申請重新鑑定。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符合重新鑑定的條件包括: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司法鑑定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重新鑑定條件包括: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3、前述案例中,由於信息網絡公司提供了證據證明施工過程中所形成的簽證等資料是虛假的、不能作為鑑定依據,但C鑑定機構依然以該等虛假資料為依據進行鑑定,這是其司法鑑定所存在的主要問題,也是導致其鑑定結論與A造價諮詢公司結論存在顯著差異的根本原因。另外,C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沒有采用發承包雙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所約定的結算規則,而是按照鑑定當時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套用標準定額進行鑑定,這一做法嚴重違反了鑑定中的從約原則。

二審中,法院委託重新鑑定後,D鑑定機構尊重當事人的合同約定,並且摒棄虛假的施工簽證,進行現場驗證,並以現場驗證工程量為準得出鑑定結論。尤其是現場驗證過程中,信息網絡公司積極配合,在數十公里長的施工作業面開挖了數百個驗證點,歷時達三個月完成現場驗證工作,使D鑑定機構取得了大量準確的數據,從而保證了鑑定結論的客觀性、權威性,最終得到法院的認可。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與應對

1、鑑定機構良莠不齊,要重視選定司法鑑定機構的環節。

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專業性較強,法律依據及行業規範標準龐雜,並且我國建設工程市場目前正處於發承包方式、工程計價方式轉型期,多種發承包方式、多種計價方式並存,這些因素都要求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不僅要有理論功底,更要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

而一旦選定造價司法鑑定機構,無特殊情況基本不可能變更。因此,在選定司法鑑定機構前,一定要爭取可供選擇的鑑定機構均應具備必要的鑑定能力。

2、防止鑑定機構突破合同約定。

鑑定機構進行造價鑑定時,有可能置當事人的合同約定於不顧,另行適用工程所在地的其它標準,其鑑定結果必然出現偏差。所以在鑑定過程中,一定要加強與鑑定機構的溝通,要求其遵守從約原則;必要時,可以通過法院明確鑑定原則和依據。

3、對鑑定結論初步意見一定要仔細研究,準確、詳細、有理有據地提出異議。

一般在造價司法鑑定中,鑑定機構會首先出具一份初步鑑定意見,供各方提出意見,並根據各方意見調整後出具正式鑑定意見。因此,在鑑定機構出具初步意見後,一定要進行仔細的研究,發現其中所存在的問題,並有理有據地提出意見,準確地表述異議。這項工作,往往會對鑑定機構的正式意見形成較大影響。

以上僅是筆者在辦案過程中,就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問題的一點大而化之的感受;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每次的造價司法鑑定都可能有意外發生。對於具體的案件,要根據其特點靈活應對造價司法鑑定問題,不能一概而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的造價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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