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提示」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知識一覽

「稅局提示」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知識一覽

「税局提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知识一览

今天,申稅小微為大家整理了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相關政策,一起看看吧!

哪些固定資產可以縮短折舊年限

或加速折舊?

(一)企業擁有並用於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於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1.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2.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二)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四)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五)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六)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

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採取加速折舊方法

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一)雙倍餘額遞減法,是指在不考慮固定資產預計淨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值減去累計折舊後的金額和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應用這種方法計算折舊額時,由於每年年初固定資產淨值沒有減去預計淨殘值,所以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額時,應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的兩年期間,將固定資產淨值減去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平均攤銷。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壽命(年)×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月初固定資產賬面淨值×月折舊率 (二)年數總和法,又稱年限合計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乘以一個以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為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和×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淨殘值)×月折舊率。

相關政策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7.《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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