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後,設備改作他用應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文件規定:

已辦理增值稅退稅的國產設備,自增值稅發票開具之日起3年內,設備所有權轉移或移作他用的,研發機構須按照下列計算公式,向主管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第十七條應補繳稅款=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稅額×(設備折餘價值÷設備原值)設備折餘價值=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累計已提折舊累計已提折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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