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觀察」別光忙著雙十二了,你知道明天是什麼日子嗎?

「法观察」别光忙着双十二了,你知道明天是什么日子吗?

今天是雙十二,又是一個買買買的日子,也許你正忙著清空購物車,或者正等著快遞到貨,但又有多少人記得明天是個什麼日子呢?

明天,是南京大屠殺81週年紀念日!也是中國以立法形式確立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公祭日以來的第五個國家公祭日

「法观察」别光忙着双十二了,你知道明天是什么日子吗?

不敢忘!也不能忘!1937年的12月13日,南京淪陷。日軍開始對中國同胞實施長達40多天滅絕人性的大屠殺,製造了震驚中外的南京慘案,30多萬國人慘遭殺戮。日本軍國主義所犯下的罪惡,永世不可饒恕!

那是一段慘痛的歷史,更是一場滅絕人性的屠殺,屠刀揮向的是喪失抵抗能力的百姓和已放下武器的戰俘。當時從屠殺場裡活下來的中國人,從屍堆中堅強活下來的中國人,現在只剩不到100人了。就在10月11日,上一位南京大屠殺倖存者享年94歲的沈淑靜老人,敵不過歲月的魔力,壽終正寢。

每當這些“活歷史”逝去,就會引起人們無盡的唏噓和對日本侵略者的憎恨。然而,這些見證過屠殺的老人還沒走完呢,就有土生土長的中國人忘記了歷史,給日本右翼份子搖旗吶喊,當軍國主義的哈巴狗。這群人被冠名“精日”、“精神上的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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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在這個節骨眼上,在沈淑靜老人辭世的當天,網名“無限派_”的精日份子,在老人訃告下,公然留言說南京大屠殺不存在,是編造的。

很難理解這些“精日”份子的腦回路,是用什麼東西鑿出來的。

歷史須尊重,

“精日”莫放縱。

近幾年來,行納粹禮、披日軍旗、身著仿製日本二戰軍服在南京紫金山、四行倉庫等抗戰遺址前拍照,並通過網絡傳播,宣揚、美化侵略戰爭,損害國家尊嚴、傷害民族感情,部分精日份子或親日份子上演賣國活動“升級版”,其猖獗行為愈演愈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他們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戰民族底線,拿民族傷痕開玩笑,引發社會各界的強烈憤慨萬人聲討,需要明確相關法律責任,予以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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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國家公祭

保障條例》的出臺

最近,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全票通過了《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下稱《條例》)。該《條例》將從2018年12月13日起正式生效。作為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活動舉辦地,南京正式通過地方立法形式來保障公祭活動。

《條例》的確立,在國家公祭活動保障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方面填補了立法空白。《條例》的實施,將加強南京市愛國主義教育、推進國家公祭活動的進行、保障公祭場所與設施的維護。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中明確列舉了三種典型的“精日”行為,明確“精日”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列舉了三種典型的“精日”行為: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歪曲、否認南京大屠殺史實,侮辱、誹謗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和在抗日戰爭中殉國的英雄烈士,編造、傳播有損國家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言論或者信息;

禁止在國家公祭設施等地使用二戰時期日本軍服、圖標或者相關道具拍照、錄製視頻或者通過網絡對上述行為公開傳播,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害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合法權益。

不僅如此,《條例》還配套相關的罰則。若違反上述條例,侮辱、誹謗他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的行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南京大屠殺死難者的近親屬、南京大屠殺倖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無償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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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公祭,

這些問題你當知曉:

《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通過後,一切圍繞抗戰紀念設施的問題都有了明確的行為指引。

Q:國家公祭場所周圍哪些事情不被允許了?

A:禁止開設娛樂場所,設置與悼念主題明顯不相適應的門牌店招、標識標誌、廣告,擅自擺攤設點,擅自進行銷售、遊藝、表演、乞討都被禁止。

《條例》明確了紀念館的特殊法律地位。

授權南京市政府劃定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建立綜合執法管理體制,對管理區實施綜合管理。

強調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及周邊建設項目應當與國家公祭場所莊嚴、肅穆、清靜的環境和氛圍相適應,在管理區內禁止開設娛樂場所,設置與悼念主題明顯不相適應的門牌店招、標識標誌、廣告,擅自擺攤設點,擅自進行銷售、遊藝、表演、乞討以及實施其他有損國家公祭場所環境與氛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Q:參觀紀念館哪些事情不能做?

A:不能吵鬧、不能亂塗亂抹、不能穿得太隨便等。

《條例》第二十三條指出,舉行悼念活動或者參觀國家公祭設施時,應當真誠緬懷逝者,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安靜肅穆,不得嬉鬧喧譁;

(二)愛護歷史文物,不得褻瀆、損毀國家公祭設施;

(三)衣著端莊得體,不得身著、佩戴與國家公祭設施環境、氛圍不符的服飾、圖標;

(四)服從組織引導,不得擾亂公共秩序;

(五)國家公祭設施的其他管理規定。

Q:你不能攜帶哪些物品?

A: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所以打火機、酒精、管制刀具等都不行。

該《條例》第二十六指出,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入國家公祭設施。

國家公祭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單位可以設置必要的安全檢查設施,按照有關標準和操作規範,對參觀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實施檢查,參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攜帶危險物品或者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員,不得進入國家公祭設施;已經進入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要求其離開;拒不離開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Q:能視頻直播嗎?

A:需要經過同意。

該《條例》第二十七條指出,在國家公祭設施進行展覽、演出、影視劇拍攝、網絡直播、採訪等活動的,應當徵得保護和管理單位同意。

未經同意擅自進行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勸阻並制止;不聽勸阻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Q:對“美化侵略戰爭”的人該處以什麼刑罰?

A: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例》指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歪曲、否認南京大屠殺史實,侮辱、誹謗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編造、傳播含有上述內容的有損國家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言論或者信息。

該《條例》第二十九條指出,禁止在國家公祭設施、抗戰遺址和抗戰紀念館等地使用具有日本軍國主義象徵意義的軍服、旗幟、圖標或者相關道具,拍照、錄製視頻或者通過網絡對上述行為公開傳播。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侮辱、誹謗他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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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記,不是為了復仇。

國之殤,民之痛,吾輩當自強。

銘記,是為了激勵吾輩興邦。

文編:徐帆

供圖:朱鈞

排版:鍾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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