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倒閉破產了,資不抵債,職工權益還有保障嗎?

大家知道,在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市場活動的主體。身處市場經濟中的企業,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則,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通過從事生產、流通和服務性的經營活動,追求利益最大化,並依法納稅。

企業倒閉破產了,資不抵債,職工權益還有保障嗎?

中小企業經營

既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是市場經濟對企業的基本要求,那麼“優勝劣汰”就成為了市場競爭的“生存法則”。

作為我們“苦逼搬磚”的工薪一族,長期服務的企業因經營不善而面臨破產倒閉,心情在惋惜糾結的同時,最為關心的大概就是我們莫名失業的職工的權益如何保障的問題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屬於勞動合同的終止情形。也就是說,自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之日,職工勞動合同即刻法定終止。

企業倒閉破產了,資不抵債,職工權益還有保障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工資一般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津貼和補貼;

醫療與傷殘補助,是職工在職期間根據醫療保障制度應當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間因工傷事故所應得補助;

撫卹費用,即職工因工傷亡後,其家屬應享受的撫卹金。

勞動關係依破產終止後,職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也有明確規定,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依法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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